地政府也已经开始创造条件着手为农民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是,值得重视的是,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的问题不仅存在于城市之中,也同样存在于村庄里。加强民主建设是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的唯一途径。有的观点认为,农民的生存权是占据首要位置的权利,民主权利的获得应该是高级阶段的事情。笔者认为,获得起码的民主权利并不是过高过苛的要求,而是作为一个公民一个最基层的共同体的成员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的权利。每一个普通的农民都应该获得的民主权利,从村民自治的内容来说就是要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进一步制度化,以制度化来保障民主化的实现。从村民个体的角度看就是要让每一个村民都能充分地行使诸如对村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事实是,在相当多的村庄里普通的村民并没有得到起码的最低限度的民主权利。村民在村庄中具有作为村庄自治组织的成员与企业股东的双重身份,而党支部、村委会、企业管理层“三位一体”,必然形成权力的利益化与集团化,带来个人权力地位尤其是支部书记个人权力地位的绝对化,从而造成村民的民主地位与股东地位的双重缺失。从乡村集体企业的兴起、鼎盛直至衰败的整个历程中,大多数村民都是处于被排除在决策、参与、监督权力之外,甚至连知情权都难以获得。乡村集体企业兴起阶段,生产小队集体所有的副业队、小作坊的生产资料及资金,都被无偿地集中到村集体企业,名义上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资金,实际上在转移的过程中村民已经完全丧失了对于这部分生产资料及资金的所有权、支配权及转让权。在集体企业的鼎盛阶段,由于民主地位与股东地位的缺失,普通村民自己拥有的原始股份的进一步增值也大都与他们无关,或者是在根本无须征求村民的意见的情况下投入企业再生产。也就是说农民对于自己拥有的资产资金不仅没有支配使用权,甚至没有知情权,更不要奢谈什么监督权了。当集体企业进入衰退阶段之后,获得知情权已经毫无意义了,作为股东的村民只能接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干部一手造成的不经济经营及大量的债务。
c村的村民被告知全体村民已经背负外债3000万元之巨,企业必须卖掉,以资抵债,若非如此,全村无论男女老少每人欠债3万,对于一个三口之家来说9万元简直是天文数字一样。作为股东的村民只能接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干部一手造成的不经济经营及大量债务,同样作为自治组织的成员的村民在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也无权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在日益强调还农民以公民权的今天,农民在进入城市之后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仍然生活在农村的农民群体地位趋于弱势化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改观,尤其是在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年富力强的青壮年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之后,农村基层组织的民主建设问题更加突出起来。要实现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化进程,企图以牺牲农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来实现农村现代化只能是南辕北辙。
第四,城乡一体化,城乡协调发展是实现中国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乡村集体企业最终走上改革及“改制”之路,为农村走出困境加速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这里所说的城乡一体化决不意味平均主义的普遍推行,而是在承认能力与贡献差别,即承认合理的适度的差别的基础上的城乡间的统一协调发展。实现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不平衡的渐进的过程,既不可能是没有差别的城与乡、乡与乡的齐头并进,也不可能以一种统一的模式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城乡一体、城乡协调所体现的正是发展目标与推进过程的双重意义。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必然会打破一个个“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这种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的组织形式,打破封闭的以村为界的行政村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制约,以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与良性竞争替代以往村与村之间的恶性竞争。在逐步理顺城乡关系的基础上铲除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村发展的羁绊,实现城乡一体协调发展,也才有可能解决诸如向农村过多地转嫁改革成本、转移落后甚至淘汰产品及工艺等阻滞农村进步侵害农民利益等长期存在且根深蒂固的严重问题。从农村的一方看,集体企业的改革与“改制”,使相当多的企业通过以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实现了企业的再度繁荣,同时也解决了村务自治、基层组织民主建设及村民民主权利的保障问题。有利于铲除近二十年来滋生泛滥的权力利益化与集团化趋势。
选择什么样的目标就要选择什么样的路径,以利于目标的实现。而一个公道公平公正的理想社会的实现所倚赖的应该就是公道公平公正。吴忠民教授在《社会公正论》一书中对“公正社会”给予了这样一段描述:一个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一个人人具有尊严的社会;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一个机会均等的社会;一个按贡献进行分配的社会;一个具有完善调剂功能的社会;一个发达公正的社会。这几乎包含了一个尽善尽美的理想社会所需要具备的全部条件,也是几千年来中国人所向往的最美好的社会。要实现中国人几千年的“天下为公”亦即“大同”的“至德之世”社会理想,实现近期目标的“全面小康社会”,就要保证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就要统筹经济与社会、统筹城乡、统筹区域、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简而言之,就是要立足于公正、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再加上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这里笔者很难对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鼎盛于90年代、衰落于20世纪末期的乡村集体企业予以全面完整的剖析,原因是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极为复杂,而乡村集体企业自身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要完成对乡村集体企业的研究任务必须花大气力长时期从事深入地调查,才能对这一中国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阶段发生的独特的经济社会现象予以科学的公正的研究。自1995年起至1998年底农村集体企业“改制”历时三年,有大约70~80%的集体企业以各种形式拍卖、转让。购买者多数为原来企业的厂长、经理、供销科长或其他中层以上干部,也有一部分是本乡或农村的干部及其亲属,例外的极少。大多数乡村集体企业管理者在三年之内转变为私营企业者,估计有60~80万昔日的乡村企业管理者加入了私营企业老板的行列。变化的确是前所未有的,极其迅速的,涉及范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