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韩俊,1998)。
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两个概念虽是不同范畴的概念,各具外延,但两者有重叠之处,即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因为合作经济有共同产权[4],但并不是所有集体经济都是合作经济,这就是不能完全重叠之处。
2.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实质是集体化
综观我国农业合作化的过程,其实质是集体化。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建立高级社和人民公社过程中,自愿原则没有得到遵循,多数是通过*或行政手段强制农民入社。第二,不承认个人产权,实行财产“归大堆”。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农业合作化的目标是建立高级社,有的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才到高级社,有的是直接到高级社。土地改革后,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农民所有,实行分散经营。互助组是土地等生产资料等归农户,分散经营,农户之间调节劳力或畜力、农具等余缺。初级社是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农户,入股分红,有少量公共积累。到高级社,入社的所有生产资料无偿合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收益权被完全剥夺,这种合并成为名副其实的“归大堆”。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权与产权合一,将排他性公有产权“升级”为无限制公有产权(一大二公和一平二调),公共决策也介入社员个人生活(公共食堂)。这种尝试失败之后,1962年确立了“*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产权形式。第三,人民公社政社合一制度使国家代理人的公共决策通过行政体系到达农村基层,合作社自主权被弱化,还能使农户而非国家承受公共决策的种种后果。
3.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合作社的“亚种”
股份合作制是把股份制引入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合作社的“亚种”(应瑞瑶、何军,2002)。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的显著差别表现在:第一,从产权结构上看,股份合作制是社员占有与股东占有结合,它与合作制的社员个人占有和股份制的按股多少占有不同,不允许少数人控股局面的形成。第二,投资者与客户的身份同一,即它不仅仅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而且同时是企业客户即农产品生产者所有的企业。第三,合作社成员的持股额,与农产品的交售额相互挂钩。
4.合作经济生存空间广阔
合作社自产生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它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产生的经济动因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小生产者、雇工和低收入消费者,为抵御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盘剥而走向联合。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尽管以资本为核心的公司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并对合作制提出了严峻挑战,但合作经济仍是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个广泛而长久的命题。国内外实践证明,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只要存在弱势群体,这个群体就必然联合起来,兴办合作社,维护自身的利益。换言之,合作经济组织生存的条件是市场经济和弱势群体的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有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农民,以及农业的弱质性,这给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合作经济:兴起的背景和发育模式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是市场化取向改革和农业弱质性特点的必然结果,即在市场经济和农业比较效益低的情况下,分散经营的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很难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急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于是,从节约交易费用出发,寻求通过交易的联合,形成规模效益,使内部交易费用小于外部交易费用,便产生了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关于合作经济组织产生背景的分析,可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业分布得到验证。在浙江省衢州市625个(2001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种植业的有165个、占26.4%,从事养殖业的有213个、占34.1%,从事加工业的有57个、占9.1%,从事运输业的64个、占10.2%,从事其他经营的有126个、占20.1%。就种、养业而言,养殖业的合作组织发育比种植业多;就种植业内部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蔬菜、果业上,而粮食合作组织不仅由于商品率低且还由于实行垄断经营而缺乏滋生的政策空间而发育缓慢。这一现象说明,在种养业中,由于蔬菜、果蔗、水产、家禽、蚕桑等商品率较高、市场风险较大,面对市场竞争的压力,弱势的分散的农民需要合作。同时,从事加工业、运输业的合作较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停留在初级产品上,这是由于加工业和运输业利润率较高,且对资金、设备、技术要求较高,较适合资本运作。这也验证了我们的一个假设,即在市场经济体制和wto框架下,农村资源配置方式是有利于农民自主的经济组织成长的。
据农业部统计,全国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万个,其中比较规范的合作组织有14万个,参加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左右。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方式,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由农民自己组织兴办的;二是依托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组织)引导农民兴办或者联合兴办的;三是由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引导农民兴办的。据浙江省农业厅调查,2000年全省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自己组建的529家、占19.8%;依托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组建1996家、占74.8%(其中依托农业部门组建的1204家、占45.1%,依托科协部门组建的340家、占12%,依托供销部门组建的90家、占3.4%,依托政府其他部门组建的362家、占13.6%);依托“龙头”加工企业组建的142家、占5.32%。可见,不存在依托而由农民自己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足20%,而依托政府部门组建的高达70%以上,依托“龙头”企业组建的只有5%,这表明我国合作经济尚处在起步阶段。
上述3种发育方式只是一种简单概括。在实践中,各地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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