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中较为典型的有以下5种组织模式:
(1)邯郸模式。其特点是“官民结合”,由政府及有关涉农的技术经济部门选派少量骨干,与农民一起共同组织“农业服务协会”。按服务功能和产品类别不同,分别成立“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综合农协主要为农户解决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专业农协侧重围绕主导产品发展,办一体化经营的实体,为专业农户提供服务。邯郸市从1989年底开始进行农协试点,逐步在全市形成了以农协为中心,横联政府涉农部门,纵贯各类专业农协、“龙头”企业、服务实体和千家万户的服务体系,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从1994年开始农业部在陕西、山西、安徽3省进行的农民专业协会的试点,大体也属于这类模式。类似邯郸市采取“官民结合”的组建形式,在陕西省试点初期也比较普遍,说明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初始阶段,依托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出面,与农民联合组织,是一种较为现实和有效的过渡模式。陕西省试点中开始由“官民结合”形式组建的农协,目前已开始向以民办为主转变,一些在农协担任主要职务的乡镇领导干部正在逐步退出,由在当地有影响的农民来担任。
(2)莱阳模式。其特点是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及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需要,组织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社。农民是兴办合作社的主体,同时发挥国合流通企业和农口服务部门以不同形式参与兴办合作社的作用。自1994年底以来,全市已建立合作社420个,基本社员16.7万户,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作社已有212个,占总数的50%。国合流通企业参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国合商业与农民联合组建新的合作社;有国合流通企业以资金、物资、设施、设备等折股参与农民办的合作社。全市国合流通企业参与农民组建的合作社有88个,这些合作社的规模都比较大。莱阳模式探索创造出一条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专业农户联合方方面面涉农部门兴办专业合作社,实现两种组织资源的优化整合,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新路子。根据陕西等省的试点经验,要注意的问题是这类专业合作组织仍然要坚持民办性质,重视民主管理,绝不能办成国家技术经济部门的经济实体和附属物,也不能打着合作社的牌子,谋求部门利益。
(3)宁津模式。其特点是在培育农民组建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上实行两步走的步骤,即:先以“农民合作协会”形式组织起来,作为初级阶段,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再建立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目前全县有近40%的农户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协会,近期已有一批农民合作协会,组建成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山东省的禹城、江苏省的高邮市的做法与宁津县有类似之处。
(4)安岳模式。其特点是以一种农产品为纽带,成立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实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四川省从1985年3月安岳县创建驯龙科学养猪协会以来,目前全省已有200多个农村协会实行股份合作制。据101个股份合作制农村技术协会调查,有会员14783人,平均每个协会1664人,拥有资金额6684.4万元,平均每个协会66.18万元。协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受到农民的欢迎。
(5)江山模式。其特点是农民联合起来办专业合作社,再由若干合作社联合起来办“龙头”加工企业,形成“农户+合作社+公司”的格局。这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办合作社的一种较好的模式。他们还以行业协会为纽带,把农户、合作社、加工企业、销售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联合起来,形成一个较大规模的现代农业的一体化经营体系。江山市养蜂协会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目前已形成以蜂业为主体,集科工资、产加销为一体的产业化体系。“江山模式”已在全国推广。“江山模式”说明,国际合作社原则中第六条“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则”,是可以在我国具体加以运用的,并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同类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可以单独,也可以联合起来办加工企业,把农产品的加工、销售所获取的利润留在农业内部,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的。这种组织模式与“公司+农户”的模式相比,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更有利于“龙头”企业的扶持发展,它预示着合作社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有着自身的优越性,同时也预示着“公司+合作社+农户”将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以上5种模式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发而探索发展起来的,各有特色,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邯郸、莱阳、宁津、安岳和江山虽做法不同,但从中可以归纳出共同的启示,即: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生产力发展、经济水平的差异很大,加上各地区的社会环境、干部条件也有差异,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个问题上,不能一刀切、一种模式,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我们建议将此作为我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原则。可以相信,在此原则指导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然会避免20世纪50年代合作化的失误,获得健康发展。
三、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发展趋势 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类型的划分方法很多,如:有的学者将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专业性合作组织和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5]。有的学者依据功能进行分类,将合作经济组织分为农产品销售型、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型、技术服务型[6]。有的学者依据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有无依托进行分类,分为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不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有的是按产业分类。前述5种模式也是一种分类法。我们认为,合作经济组织遵循合作制原则是共性,但其组织形式又有多样性,其分类应根据制定政策和立法等不同需要进行。之所以从这一角度考虑,是因为现行合作经济组织在注册登记问题发生了混乱,有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还有60%左右一直没有注册登记。这不仅是一个登记的问题,而是有无民事主体地位问题,事关合作经济组织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已经制约着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此,我们主张从政策制定和立法调整对象划分合作经济类型,具体分类依据有两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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