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所作的解释:“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就目前来讲,主要安置的应当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征地使之终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国家予以安置或发给安置补助费。”“地上物的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从字面上来理解的话,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都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对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补偿。
从这样的法律规定来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应该归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有;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该完全归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失地农民所有,用于生活安置和安排生产。不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三部分补偿费用的具体受益对象。从现实来看,这些受益对象是农民、集体、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补偿安置标准推算,即使不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仅安置补助费按底线算也能占到征地总费用的40%,若加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应能得到至少占征地总费用的50 %的安置和补偿费用。可实际情况却是,最拥有发言权和受益应该最大的群体——失地农民拥有的收益却最少——据有关资料统计:各补偿对象所占的比重为:农民5%-10%,农村集体25%-30%,政府及各部门60%-70%。显然,现实中这样的补偿和安置是违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原则的,即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不因失去土地而降低生活水平。①
(二)“货币安置”或者是“一次性补偿”形式单一,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方式。可是在实践中,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方式所占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80%—90%是“一脚踢”式的货币安置。有学者作过这样的粗略估计:以一个5口之家为例,一年至少要3000斤粮食合3000元;100斤食用油合300多元;每人每日吃菜1元钱,一个5口之家一年就得1800元。这三项开支,对于有承包地的农民来说粮食、蔬菜和食用油都是自己地里种的,不需花钱。而失去土地以后,这5100元就变成了硬性支出。假使“货币安置”或者是“一次性补偿”即便是都给到位了,以一亩地3000-30000元计算,农民没几年就用完了。再加上农民本身具有的狭隘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自己进行长远的打算和筹划。所以,从现实的角度来考虑,这样的补偿和安置是一个没有充分重视农民权益的方案。
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失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还包括一系列权利和利益,如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就业机会的权利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相关权利如政府支持的权利、*权利、教育和文化的权利等等。一次性补偿和货币安置的最大弊端就是只考虑了失地农民的眼前利益而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没有充分考虑农村土地上依附的多重社会功能。同时,缺乏相对应的政策制度安排,从而使得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就业技能低的失地农民,成为了城市化进程中最脆弱的社会群体。
而且对失地农民来讲,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其基本生活保障,而微不足道的安置费是难以保证失地农民重新置业的,更不要说以其作为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的终极资源。这些长远利益和基本保障是现行实际补偿款——每亩3000-30000元所无法弥补的。这种补偿费与成本之间的差距,“既不能保障农民重新置业,更不能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也剥夺了农民的发展权,是极不合理的。” ②
(三)“同类同质”农地和“不同类不同质”农地补偿与安置费差异较大,人为地造成不平等待遇。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经营性用地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补偿安置的费用差距悬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偏低,每公顷一般只有9万元左右,有的甚至低于7万元。而郊区的农地,由于城市的扩展辐射,政府对配套基础设施的投入,造成了相应地段的土地升值。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征地费用尤其高,有的征地费每公顷已达到375万元。这种高价征地与低价征地现象并存的局面,甚至于发生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征地项目上。同时,随着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和科学技术发展,使得不同农作物、不同种植手段、不同生产方式和不同地块之间的农业产值差距也很大,从而人为地形成了不平等待遇。
(四)产值计算不准确,补偿安置显失公平。
大部分农户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对土地日后的经济潜力评估不够——因为耕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使地价升值,但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而且没有考虑到粮食等农作物价格上涨的因素。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耕地的“平均年产值”是一个不确定的内容,既不是地价,也不是地租,而是以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代替了生产资料的价值,这样就掩盖了土地的稀缺程度及对农民的重要性,由此计算出的价格并不能真正反映实际情况。更何况这种典型的指令性计划,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相违背。
(五)实现角色转换的各种机制缺失。
失地农民的角色转换是指失地农民市民化的过程,即失地农民从农民的角色定位向市民的角色定位的转换。这个过程需要各种机制的共同作用和支持,其中失地农民观念的更新、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基层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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