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31日至8月1日,我院在海口召开了“中国农民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与会的130余名中外专家就“农村公共政策与农民权益保护”、“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安排及农民土地的权益保护”、“农民组织建设与农民权益保护”、“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改革与农民权益保护”、“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与农民权益保护”等议题进行了讨论。我院执行院长迟福林研究员在会议开始时所作的“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品”的主题演讲,引起与会者的普遍关注。参考中外代表的观点,结合自己的研究,我院提出此份建议报告。
一、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品是当前城乡协调发展的迫切任务
1、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品是我国改革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仅是新阶段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出路,而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从现实的矛盾和问题出发,统筹城乡关系,重要的措施是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品。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的公*品供给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双轨”制。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品,有利于打破城乡分治的基本格局,有利于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也有利于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与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党在农村出台了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重点的基本政策,对实现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历史性突破,产生了重大作用。进入90年代,随着市场机制的确立,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而,应当因势而变,不断打破城乡分治的既有格局,实行城乡统筹发展,鼓励和支持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lOcALhOST否则很难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等问题。并且,经过20多年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国家也初步具备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能力和条件。
2、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品是我国农村改革进入新阶段的重大任务。当前,我国的农村改革已进入以城乡协调发展为目标的结构性改革新阶段。要打破城乡分治的基本格局,必须加快改革城乡严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打破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性障碍,首要的是改变城乡分治的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品。
3、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品,要以人为本,优先解决广大农民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问题。传统的城乡分治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是以“市民”与“农民”严格分开为基础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实际上,农民由于“身份”的制约,没有真正享受到国家应当为他们提供的基本公*品。sars危机逼迫我们深刻思考人的发展、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人的发展,要给人们以更多、更切实的“人文关怀”。由于改革发展实践中的某些偏差,农村的社会发展出现某些十分突出的问题,尤以农村公共卫生为甚。1993年,农村卫生费用占全国卫生总费用34.9%,1998年为24.9%,5年下降了10个百分点。1998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为3776亿元,其中政府投入为587.2亿元,用于农村的卫生费用为92.5亿元,仅占政府投入的15.9%,5亿城市人口享受到的国家公共卫生和医疗投入是8亿农村人口的6倍。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品,就是要以人为本,优先解决广大农民生存、发展面临着的基本问题。
二、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品,要以人为本,优先解决广大农民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问题
4、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基本的救济体系。
(1)先试点后普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满足农民需求最基本的公*品,是维护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利的要求,也是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的的社会救助制度。我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坚持先试点后普及的原则。通过试点,目前全国已有2 0 6个城市和3 0 0多个县开始建立这项制度,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为全面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了成功经验。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力争在未来的3-5年中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这项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要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各省可以设立不同的保障线,发达地区可以高一些,贫困地区可以低一些。中央政府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地应当尽快制定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细则,使其纳入法制轨道,增强其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2)改革旧的救济方式,在农村建立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救济体系。我国农村救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许多传统的救济手段被承继沿用至今。尽管近些年来进行了很多改革,但从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当前农村的救济标准偏低,无法满足当前的生活需要;救济款项不能按时发放;救济面偏窄。要通过整合,搭起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框架,通过创新形成个人、政府、社会多方面的救济款筹集渠道,满足农村贫困群体多层次的救济需求。要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兼顾的原则。当前农村救济工作中存在的救济标准乱、手段单一、资金不稳定、救济资金使用整体效益差、工作管理粗放、操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根本原因是整个农村救助工作缺乏统筹规划和长远设计,难成一体。新的救济制度一定要把农村各类救济对象放在同一个层面上,明确其救助需求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总体安排,科学论证,使各项农村救济措施相互兼顾,协调衔接,相互作用,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5、尽快建立农村基本的公共卫生保障制度。
(1)以大病统筹为重点,加快在农村建立公共卫生保障制度。公共卫生是人的生存发展最基本的要求,是现代公民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公*品之一。但我国农村公共卫生保障系统十分脆弱。对广大农民来说,“健康就是财富,疾病就是贫困”。相当多地方的农民还没有摆脱“小病不治,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