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试图通过以“两票制”选举和“两会制”决策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建设,虽然最初目的只是为了缓解农村干群关系紧张,但最终势必会增强村级组织的“草根性”,使乡村治理的微观组织基础悄悄地发生根本性变化,并反过来要求地方政府改变自己的治理方式,促使地方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这种上下互动的方式最终会有利于农民利益和表达和维护。毕竟,在中国,农民的利益的维护和表达仍然主要依靠现有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正式组织仍然是农民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主要组织依托。
辛秋水(安徽省乡村建设研究院院长、研究员)认为,民主既不是目的,也不是手段,是人民群众的一种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方法,可以增加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性。相对于海选,“组合竞选制”在选举过程中有着更高的参与度、合理度和抗干预度,效用很好。具体方法就是村民小组首先推选若干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每个主任候选人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全村范围内共同参与竞选。第一轮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几个候选人里面,推选出主任。第二轮对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所提名的委员,也就是组合的成员进行选举,最终的结果就组成了新一届的村民委员会。
王习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博士生)认为,在“组合竞选”村干部时,应统筹考虑村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的配备,因为我们国家的农村事实上是党政一体化,村支书和村主任事实上是一、二把手的关系,目前推行的“两票制”和“一肩挑”就充分考虑了这一实际;假如不把党支部的领导纳入组合竞选的话,很难使村庄的权力结构保持平衡,照顾不同群体的村民利益。
仝志辉(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博士后)认为,村委会选举是不折不扣的现代选举制度,已经成为农村*构架中一个十分稳固的制度。随着选举时代的真正到来,村民自治中村级治理的问题开始真正凸现出来。后选举时代的村民自治解决的主要课题是如何改善村级治理。
王春光认为,村委会在农村发展起什么作用,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功能是什么,这个需要我们重新思考;村委会不存在行政化的问题,因为村委会以及整个农村的管理体制还是人民公社遗留下来的,原来就是行政的;“后选举时代”的概念不是很清楚,村级治理问题不仅在后选举时代存在而且在人民公社存在,选举就是为了解决村级治理的问题。
三、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寄予厚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民在经济上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经营规模太小,交易成本过高,无法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政府应该大力支持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这已经成为与会代表不容置疑的共识。但对于我国目前出现的新型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发展趋势、政府提供帮助的途径等问题上,与会代表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1、新型之“新”存在争论
关于定义,王景新(中改院农村所所长、浙江师大农村研究中心主任)在考察长江三角洲发达地区新出现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后提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当前中国乡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性合作社、专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合作社的联合社等组织的总称。黄祖辉(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博导)不赞成把现在的社区性的合作组织、各类经济联合体称为新型合作社。他认为,新型合作社必须从合作社本质上加以界定,新在必须符合国际合作制原则,既必须以农民为基本主体,无论他是所有者还是使用者;必须进出自由,尽管也是相对的;分配按社员的交易量为主;决策依赖一人一票。
2、对区域性的股份合作形式寄予厚望
王景新认为,长三角发达村域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破土而出,标志着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替代,是现实农村最具革命意义和生命活力的制度安排。合作社的联合社开始发育,并且,它可能突破我国*体制改革中一贯采用的由下而上逐级推开的模式,在广阔的范围内迅速实现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新型合作经济发育发展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强的相关性,但地区发展水平并不是唯一的决定条件,民间互助合作精神、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机构的介入、政府推动等因素,都可能促进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和发展。农户贫穷和富裕两极状态下都较容易产生合作需求;而“三十亩地一头牛”式的自给自足经济条件或小富即安的人群不会有强烈的合作需求。
黄祖辉也认为,中国农民合作社将呈现较大的变革和分化态势,合作层次将有较大提高,将日趋较为紧密的组织形式。在未来一段时间中,即专业协会大多数将演变为比较规范的合作社和具有鲜明的股份化色彩的合作社。中国农民合作社将呈现一定程度的联合趋势,在一定的区域内将出现一些类如合作社联社、产业协会、农会的合作社联合体。
3、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争论尤其激烈
王瑞璞(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教育长)强有力的、真正的农村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的所有、使用、流转及其权益为基础的。比较好的形式是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它根本区别于原来的集体经济和当前的家庭承包制,既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富裕,又可使农民的经济权益得到保护。
徐旭初(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中心副教授)不赞成过于强调农村中社区股份合作制的位置。他认为,社区股份合作制建立的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处于城市化进程中或具有城市化的预期,中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不可能都完全城市化,因此它不能作为中国现在以及未来农村发展的发展方向。迟福林也认为,在农民的土地权益没有可靠保障的情况下,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可能变成对农民土地的剥夺。有会议代表在提问时认为:合作制度的特征是用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参加合作。现有农村土地却属于集体所有,如组成“土地股份合作制”则不符合国际合作制原则。
4、经济合作组织的成长之路
达尔顿(阿根廷布宜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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