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组织建设国际研讨会观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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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持政策能否有支撑的能力问题;界定太严也不行,不能把大部分合作组织排斥在外面。 村民自治组织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必须减少行政化倾向,让它更多地代表农民利益,管理农村村民事务,但目前进展较慢。表面上的阻力是我们基层特别是县、乡两级的很多同志,不愿意让它往这个方向走。但是,这种情况不能埋怨乡镇干部,他有他的难处。如果每个村都自治,那么县、市、省布置给乡的那么多任务怎么办?面对两三万人口的乡,假如你是乡党委书记,你怎么办?所以说不是乡镇的同志舍不得放权,乡镇的同志有难度。在上面体制没有变化之前,在政府职能没有转换之前,你要完全实现村民自治,难。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但并不等于说不坚持这个方向,我们要往这个方向走,但是只能逐步地推进。完善村民自治可能会产生倒逼机制,逼迫乡政府抵制上级政府有可能损害农民利益的行政任务。 迟福林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农民组织建设的过程中,政府既不能简单地退出,也不能采取传统方法,强化对农民组织的行政领导和行政控制,而是要在政府自身转型的过程中,积极地支持、规范、引导农民组织的发展。只有观念、体制转型,政府才能积极、主动地支持农民组织建设,形成与农民组织平等对话的协商关系和合作伙伴关系。 郭志文认为,中国农村问题的实质不是农民的问题,而是政策方面的问题。中国改革开放25年,农村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在农村的*行政管理体制没有实质变化。中国政府的任务应该是,通过法律改革、金融和银行改革、信息改革、选举和治理改革,创造一个让农民和公司能够自由组建满足其要求的组织的自由、健康的环境。政府在发展农民组织方面不仅要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而且还培训农民组织的各方面人才。 德尔曼认为,要壮大农民组织,农民和政府双方都必须改变态度和文化,需要政府的政策调整以后保持连贯性,使得农民能够及时作出调整。还需要一致、一贯、透明的法律,政府也必须在咨询、培训,建议方面帮助农民组织,培训政府官员,使他们更好地同农民组织打交道。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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