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乡镇较弱的时候,乡镇不能不顾及村庄本身的要求和倾向,从而不能不选择那些受到村民欢迎的村庄精英来担任村干部。这样任命的村干部,当然会处处注意充当村庄利益的代言人,乡镇难以在村庄实施任何脱离实际情况的政务。那些脱离村庄实际的达标升级工程,因为没有村干部的鼎力相助,而总是流于计划。
小结以上讨论,当村干部主要看重社会性收益时,村干部一定会充任村庄保护型经纪的角色。当乡弱村强时,情况更是如此。而当乡强村弱时,情况略为复杂:充当保护型经纪的村干部竟然可能是以前的村庄边缘人。
b、以较高正当报酬为基础的动力机制,社会性收益较少且灰色收入的空间很小。
这样动力机制的村干部,因为工资收入很稳定且较高(相对于当地预期),村干部职位对村庄精英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很多人竟相争夺村干部职位。在乡强村弱的情况下,村干部愿意充当乡镇在村一级的代理人,为落实乡镇政务而努力工作。而如果村民自治制度借村民强有力的一致行动能力(村庄社会关联度较高)而有效运作,或者村庄具有一定的抵制乡镇的能力,则村干部会竭力在乡村之间寻求平衡。村干部既是代理人,又像当家人,综合起来,似乎是乡村的中间人。
因为工资收入较高,村干部会对乡村治理实际制度有着敏感的反应。乡村治理的实际制度不仅与国家颁布的成文法及自上而下的政策要求相关,而且与乡镇行政能力与村民组织化程度的相对处境有关,乡村治理的实际制度安排,往往是乡和村凭借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进行博弈的结果。
正是因此原因,同样的村民自治制度,及同样有保障的对村庄精英具有吸引力的村干部职位,在不同地区却有着十分不同的实际运作结果,也就使村干部扮演出不同的角色。强有力的乡镇政府,使村干部成为自己在村庄的忠实代理人。而如果村庄本身可以强有力行动起来,尤其是那些想当村干部的精英(以及村庄地痞)动员他们可以动员的全部村庄资源,利用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制度安排,来选举与乡镇意图不相一致的人担任村干部,则乡村之间的紧张,就可能以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既有的冲突展开,也即前述樊平所述体制性权力与内生性权力的冲突展开。
c、村干部主要报酬来自灰色(及非法)收入。
如果捞取灰色收入比较容易且收入较高,村干部职位的吸引力就会很大,村庄精英或者利用村民自治制度(村委会选举),或者是走乡镇行政关系的上层路线,来谋求村干部职位。因为灰色收入几乎不可避免地与村民利益有冲突,因此捞取灰色收入的村干部不会受到村民的欢迎,村民或者充满对村干部的愤怒,因此连续上访告状,或者表现出对村庄*的无奈,对村庄选举显得冷漠。具体地讲,在社会关联度很高的村庄,因为村民强有力的团结,必然产生对村干部面子收益的压力,而使村干部不敢放肆从村庄捞取灰色收入,如江西、福建的例子。在小群体行动能力较强的村庄,则容易出现连续上访告状的情形,如河南和皖北的例子。而在农民极其分散的村庄,村民则可能表现出对村庄利益受损的惊人冷漠(及无奈),如湖北荆门及东北的例子。也就是说,在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村干部捞取灰色收入的机会很少,出现村干部以灰色收入为主要收益的地区一般是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
在乡镇不能为村干部提供稳定的正当报酬,而乡镇又有大量政务要求村干部协助时,乡镇几乎没有选择地对村干部捞取灰色收入的行为保持沉默。假如乡镇无求于村干部,乡镇可能在村民轮番上访的压力下,对村干部的不良行为进行查处。在村民表现出无奈而冷漠的地区,具有责任心、考虑乡村治理长远格局的乡镇行政,也不会对村干部捞取灰色收入的行为听之任之。不具责任心,甚至乐于从村干部捞取的灰色收入再获好处乡镇负责人,则依然会默许村干部竭尽所能将可以捞取的好处全部捞出。
以上讨论村干部以灰色收入作为主要报偿的情况,可以列出三个要件,一是村庄整体团结解体,村庄不能提供强有力的阻止村干部捞取灰色收入的行动及舆论能力(尤其是与声望、面子等价值生产有关的舆论能力),二是乡镇有大量事务(尤其是收取税费)有求于村干部,而无法提供正当的工资收入,三是乡镇主要负责人热心从村干部捞取的灰色收入中获得再分配好处(典型之一是乡镇主要领导人借子女婚嫁、父母丧事来敛财)。
d、村干部即无法获取社会性收益(村民认为在市场经济政策下,只有傻子才愿当村干部),又无稳定(较高)正当的工资收入,且很少有捞取灰色收入空间的情形下,村干部职位吸引力就很差,村干部的动力机制严重不足,那种由制度规定的村干部角色扮演,几乎不可能实现。
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前一种村干部以灰色收入为主要收益村庄的自然延续。当村庄负债累累,村集体所有财产都已变卖一空之后,村干部就不再有捞取灰色收入的空间,村干部职位因此变得不再有吸引力。这时候,村干部就成为既不对乡镇负责,又不对村民负责的消极“撞钟者”。
总结以上讨论,我们事实上在村庄类型,村干部的动力机制及村干部角色扮演中寻找到以下一些相关关系:
1、村庄自主生产价值能力较强,村干部可以从村庄获得社会性收益的乡村,村干部一般会较为固定地扮演保护型经纪。
2、村干部职位的社会性收益较少但有可观正当经济收入的乡村,村干部较为忠实地以正式制度(以及乡村在正式制度安排基础上博弈产生的实际制度)作为自己扮演角色的依据。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村干部动摇于代理人与当家人之间。
3、村干部既无社会性收益,亦无可观的正当收入,灰色收入空间又很小的乡村,村干部乐于扮演“撞钟者”的角色。
4、村干部收益主要来自灰色收入的乡村,村干部可能扮演任何角色,但这些角色与实际的角色要求并不相符,他们利用这些扮演的角色来谋取好处,他们也就是一些赢利型经纪。
四、村两委关系与乡村关系
正是村干部动力机制及角色扮演的差异,构成了村两委关系及乡村关系的不同类型,从而也就构造出了乡村治理的不同类型。
在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村两委关系的一般图景,被描述为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代表村民利益,而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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