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了积极结果。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乡镇一级自治政府的行政经费要由上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第二,大力推动乡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开拓农村公共事务方面志愿者活动的空间。大量的公共事务在民间组织那里也可以处理。民间组织不需要农民纳税;其领导职位常常能吸引志愿者充任。民间组织活动越是广泛深入,政府活动的成本就越是减少。
第三,要压缩乃至取消现有的集体经济这个层次,代之以农民自愿组成的各种专业合作社。为此,要下决心改革土地制度,让土地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剥夺村、乡两级干部对土地的控制。这个办法将大大缩小乡村干部的事权范围,有利于精简公务人员的数量。同时,把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归还农民,还将减少乡村干部岗位的“含金量”,有利于志愿者参与公务活动。
第四,广泛实行委托服务制,大量减少县级政府在乡镇一级所设立的垂直控制、上下对应的机构,把县政府服务农业的公共活动通过委托的办法交给乡镇自治政府和民间组织办理。例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委托乡镇自治政府或某民间机构(例如某医院)办理计划生育事务,同时将经费划拨给承办机构[3][3]。现在的所谓“七站八所”的上级单位大多可以用这个办法实现自己的工作目标,而不必设立专门的机构。如果县级机构没有经费给农民服务,宁可撤消也不能在乡镇设立一个机构用收费办法养活自己。
第五,现在的一些乡镇机构如果不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则完全推向市场。政府的农业技术推广一类的经费可以转变为“专用支付券”发给农民,由农民在市场上用这种“准货币”购买服务,促成有关组织的竞争。接受“专用支付券”的组织可以向发行者(政府机构)兑换货币。
通过上述改革,一定会形成一个全新的乡村治理结构。建立这样一种结构在技术上并不困难,关键是政府的见识与行动魄力如何。从我的调查看,乡镇改革成败的关键在县一级领导。改革不仅会触及乡镇干部的利益,更会触及县一级干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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