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农村集体在与社会各利益团体的博弈中能够更好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由于土地产权明确划归村集体所有,更有利于土地的长期保护,从而将进一步促进农村的生态环境建设。四是法律将土地产权明确后,国家可依法向农民征税,而土地所有权者可向农民收租,从而也就理顺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将对农村社会的稳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五是所有者范围内的土地经营模式可以多元化,是选择分户经营还是其它经营形式取决于村民的自愿选择,能够体现充分的自治和民主原则。六是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特别是在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农田整治及农产品的流通等方面,充分发挥土地村级所有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优势和潜能。七是有利于农民的合作化建设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八是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农村的稳定取决于其内部能量的不断释放。土地村级所有和实行村民自治,使表现在农村基层的大部分矛盾转化为村级自治组织内部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又通过自治和民主形式为其提供了有效解决的前提。
在赋予农民拥有长期而又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的同时,明确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者权益,这将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
七、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是实现农民分工分业和有效转移的保障
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原则。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把这一原则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导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就是统筹兼顾方方面面利益关系和促进协调发展的过程。统筹城乡发展是党中央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和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作出的科学决策。围绕本文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和有效转移的命题,除在前面讲到的几点外,笔者认为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角度,还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要以县乡改革为切入点,切实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步伐。县市级行政机构,是在国家整个经济社会中具有规划、统筹、发展相对独立性和全局意义的基本单元;乡镇一头直接联系农村的千家万户,一头直接听命于县市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县乡经济既是城乡工农业的连结点,又是城乡工农产业的延伸链,具有整合和配置城乡、工农资源的功能,对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转移农村劳动力、活跃城乡市场、推进小城镇建设、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的总体要求应当是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一是找准定位,本着“市场能解决的、政府不干预,民间能解决的、政府不包办”原则,界定好政府的活动空间;二是切实转变政府的经济职能,使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从微观转向宏观,从直接转向间接,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还农民和企业以真正的经营自主权;三是明确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逐步建立起政府管理与企业、市场管理、社会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的社会治理结构,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其次,要统筹协调发展三次产业,建立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统筹城乡发展的优势在于有利于城乡资源能够重组与整合,合理协调发展与人口、环境、资源的关系,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从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工业和农业的协调发展,构建一、二、三产业良性互动机制,形成工农业结合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推进城乡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整个经济发展中,一、二、三次产业始终是相互促进、互为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如果资源配置、利益分配过多倾向某一产业,就会导致比例失调。过去,由于我们长期存在重工业轻农业的指导思想,工农差别、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工农业发展比例明显失调。按照国际经验,一个国家人均gdp进入1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其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比例应保持在2:1的水平,而我国在2000年以来工农业比例就高达3:1以上。现在,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实力判断,我国已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时期,这既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最有利时机,也是我们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设施建设的大好时机。各地应切实抓住当前的有利因素,始终坚持以第一产业为基础、第二产业为动力、第三产业为保障,积极引导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延伸,在形成一、二、三产业的互动机制上,建立起城乡统筹和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使城乡工农产业更加紧密结合和协调发展。
第三,要有容纳各方利益机制的制度安排,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
一是要本着“两个趋向”原则,尽可能让农民享受到基本的公*品。当前,农民增收难、医疗卫生条件差、社会保障问题突出等严重制约和谐农村的构建。并且这些问题随着农村老年人口的增加、土地保障功能下降,以及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分流,整个农村的弱势群体还会增加。今后,即使到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较高阶段,而留守农村的可能仍然是两部分人:一是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者(业主)及为数众多的农业工人;二是所谓的“386199”类人口,他们一部分人除能够勉强农耕自给自足外,其余的大多要靠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况且,如果现在我们的政策运作不当,农民增收的问题解决不了,若干年后现在的青壮年农民也可能会成为今后的救济对象。为此,从总体来讲我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事业,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业保障机制,以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结构体制,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必然要求。但当务之急,我们应首先从农村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健康权等问题入手,使他们尽可能享受到基本的公*品。在医疗卫生方面,应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为重点,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让那些包括五保户、特困户在内的贫困农民能看得起病,用得起药;在社会保障方面,要积极探索逐步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国家没有相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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