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厂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分别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
(二)大队、厂、中队、班组的内部事务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公开。
(三)日常公开的内容从本单位实际出发,通过公开栏、生产会、生产经营会、职工座谈会、职工代表会、民主听政议事会,以及板报、有线广播、内部信息网络等方式向职工群众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厂务公开的程序
(一)厂务公开事项的提出。由行政业务部门,按照规定定期提出公开事项,报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可根据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或职工代表大会及广大职工的要求,适时指定有关部门提出公开事项。
(二)厂务公开事项的审定。公开事项及内容由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予以确定。
(三)厂务公开的时间。根据分开事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确定。凡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规定的,在会上公开。凡属常规性工作,实行定期公开;凡属一事一议的,实行即时公开。
(四)厂务公开的检查。由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五)厂务公开的整改。对职工提出的正确意见、建议,要及时采纳,并由厂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督导承办部门尽快整改,保证厂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 厂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
(一)由相关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厂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其职责是监督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有关公开不实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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