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坚持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根本途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通过党的领导体制来实现的,集中反映了党与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关系的具体形式。我们党为人民执政,也靠人民执政。只有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形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文化事业中的作用,才能真正完成我们党的执政使命。
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党和中国人民自己选择的*发展道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稳妥地加以推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我们党要在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中,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规律,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能力,进一步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13.如何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
我们党是代表人民执政、为人民执政的。成为执政党以来,我们党始终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并为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对这个问题,我们并没有完全解决好。《决定》指出,要“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就是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
质询制,是指对领导干部就某些重大问题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及其责任进行质问和询问的制度。质询一般在会议(党代会、人代会和基层群众大会)上进行,质询的主体可以是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普通群众。受到质询的领导干部必须回答群众的质询。问责制,是指在工作中出现了明显问题而就责任问题对负责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调查和追究的制度。问责的主体是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通过调查明确了责任,就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包括党纪处分、政纪处分、降级、免职、撤职、开除公职以至法律追究等。罢免制,是指通过弹劾而免除领导干部职务的制度。罢免与免职不同之处:一是前者是在党代会、人代会上通过弹劾程序进行的,而后者由党委、政府和人大常委会作出;二是前者通常是针对明显不称职或者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后者通常是针对正常工作岗位变动或到龄退休的干部。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早已实施。在党内,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建立这些制度,在《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次全会又再次强调。
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在我国特别是在党内还是新生事物,首先是要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实行质询、问责和罢免的对象、范围和程序,为正确开展质询、问责和罢免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努力通过勤奋工作、廉洁自律避免成为质询、问责和罢免的对象。
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只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措施之一,而要真正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还必须努力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当前,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这种现象必须坚决纠正。要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主动监督、事前防范,把监督的关口往前移,真正从体制和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
14.为什么要规范党政机构设置?
《决定》指出:要“规范党政机构设置,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切实解决分工重叠问题,撤并党委和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这是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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