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资源林政科在领到地区资源监督办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向生产单位拔交伐区并移交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发给一份森林调查设计资料。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根据上级拨交的伐区,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采伐方式、采伐地点、采伐强度、采伐树种、采伐蓄积、出材量、采伐期限等要求和设计资料的规定进行生产,并在生产中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伐区拔交制度,坚决杜绝无证采伐、超量采伐、越界采伐、号外采伐等现象。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第 四 章 伐区作业技术规程
第十三条:伐区准备作业必须认真执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森林调查设计资料,集材道、装车场、冻板道等工程设施必须按照森调设计进行施工,施工后不经主管部门验收不准投入使用。没有准备作业合格验收单林业局不予审批工资。
第十四条:伐区生产前,林场生产股要将伐区调查设计资料,采伐许可证交给作业组,并将采伐方式、出材量、面积、采伐强度、各树种采伐量、小班界线集材主支道、装车场位置向作业组交待清楚,作业组要将图纸上墙,采伐过程中严格执行调查设计,做到凭证采伐。
第十五条:凡是森调设计中挂有采伐木号的树木均为采伐对象,要坚决采净。没挂采伐木号的树木为保留对象,要坚决予以保留。
第十六条:伐根高度控制在5cm以下。
第十七条:伐木前要正确判断树木的自然倒向和选择正确的树倒方向,伐倒木要与集材道成“八”字型,尽可能躲开幼树和保留木,防止抽心劈裂和摔伤树木,同时留好“丁”字树。
第十八条:伐区内的应采木要做到一次性采伐,应采木包括站杆、半截桩、秃头腊仟子。
第十九条:实行“三采三集”的循环作业法,即先采道,再采号,后采“丁”字树。
第二十条:采伐作业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母幼树和保留木,伐后幼树必须保留60%以上。
第二十一条:每百米设置三条集材支道,严格执行调查设计。宽度不超过4.5 米,做到主支道明显,对可能发生水土流失的集材道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伐倒木在集材前一定要打枝,否则不许集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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