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作业组必须持有集团公司生产机电部下发的《作业组生产资格证》才能从事木材生产。
第 七 章 伐区管理处罚办法
第三十五条:作业组必须持有集团公司生产机电部下发的生产资格证书,无资格证书生产的罚作业组3000元、罚林场5000元。
第三十六条:伐根超高,每个罚油锯手50元,集材下道每处罚集材司机100元,集材中一绳穿,造成幼树破坏,罚集材司机500元,集材丢弃木材,每棵罚集材司机100元。应采未采每棵罚油锯手50元,错采未挂号的树木,每棵罚油锯手200元,采伐强度超过允许误差±5%,罚油锯手和作业组长各1000元,装车场丢弃木材,每棵罚装车工200元,发生以上各种情况时一次罚作业组所在单位2000元。
第三十七条:集材道、装车场、冻板道工程设施不按设计施工,擅自更改设计的,罚作业组1000元,罚林场5000元。
第三十八条:无证作业、号外作业的对林场、作业组分别按每立方米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主伐作业中,设计为原条生产而擅自生产原木的,罚林场5000元,罚生产者2000元,罚林场场长2000元,罚主管生产副场长1000元, 罚林场采运技术员、工段长各500元,并立即停产整顿。
第四十条:作业组在生产过程中破坏小班标桩、界线,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对作业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作业组,林业局将不予审批工资,待整改合格后再审批工资。
第四十二条:生产技术部对各林场伐区作业质量在年终考评达不到85分的,罚林场场长10000元,罚主管生产副场长5000元,分别罚采运技术员、工段长1000 元,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林业局将撤消林场场长、主管生产副场长、工段长、采运技术员职务。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伐区作业质量风险抵押金制度,每月从作业组上段生产(原条生产的上段包括:采、打、集、装四道工序,原木生产的上段包括:采、打、造、集、装五道工序)工资总额中扣除20%作为抵押金,冬运结束后按生产科对各林场年终考评的实际伐区作业质量合格率退回抵押金。计算公式:1、应上缴抵押金总额=上段工资总额(主伐和更新的总产量×上段工资单价)×20%,2、应没收的抵押金=应上缴抵押金总额×(1-伐区实际合格率),3、伐区实际合格率=经生产科验收合格的面积÷伐区拨交总面积×100%。
第四十四条:因剩余物未能及时运下山而导致伐区不能验收的,但伐区清理达到合格标准的,伐区清理工资由林场负责支付。
第四十五条:因伐区作业质量问题(如改变设计、改变生产方式、不按规程作业)导致伐区不能验收的,但伐区清理达到合格标准的,其伐区清理工资由林场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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