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做好女职工“五期”安全卫生保护。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晚婚、晚育的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待遇,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________执行。
工会(职工代表)和女职工委员会应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 职工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员工教育培训制度。本着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开展有针对性、适用性、效益性、灵活性的培训,以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工会(职工代表)应就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职工培训建议。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以及职工上岗前培训或到生产一线的培训实习制度。对国家、自治区实行就业准入制的岗位,必须经特种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岗位规定的要求,鼓励职工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参加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各种管理、技能等教育培训。参加学习和学习期间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经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或其他培训,鼓励职工立足岗位,自学成才。对在用人单位科技攻关中成果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工会(职工代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用人单位做好自学成才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奖励及宣传工作。表彰奖励办法按执行。
用人单位要保证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投人,努力改善培训条件和手段,培训经费提取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 5%。工会(职工代表)应监督职工教育培训费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要大力加强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这三支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的认定和聘任制度,定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核评聘工作。对取得高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的职工,应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取得技师的,应兑现技师津贴。
第五十一条 工会(职工代表)应围绕用人单位的中心工作,组织职工开展以技术比武、劳动竞赛、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内容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章 职工奖惩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奖惩。对职工的奖惩制度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有关法律法规被用人单位除名时,用人单位应征求工会(职工代表)意见。开除职工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所形成的决议应书面通知职工本人。本人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调解、仲裁直至诉讼。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对职工处理不当时,工会(职工代表)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职工代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章 裁员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30日向工会(职工代表)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负责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相关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员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办法等;
(三)裁减人员方案要征求工会(职工代表)或用人单位全体员工意见;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职工代表)或用人单位全体员工意见,并听取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代会代表及工会(职工代表)共同协商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本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小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检查、调查结果及时向双方协商代表汇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处理。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建立平等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二次,也可以临时约定。协商会议的内容由双方商定,也可以由双方中的一方单独提出。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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