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
|
|
执行难的案件中,委托执行可以算作是最为典型的一种,由于执行的是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以是针对本地当事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往往从本地的利益出发,以人手少、困难多、或者判决书有错误为由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有些法院甚至自行中止或终结执行,造成委托执行的成功率极低。 (五)、拒不协助执行。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方式。由于协助执行往往需要诸如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协助,所以常常成为执行难的因素,如有的银行给法院出具假的查询资料,有的信用合作社千方百计地阻挠法院进行查询、冻结,也有的单位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强制执行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的强制执行立法不完善。 由于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仅规定了30个条文,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的收入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措施,但如果当事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了作为执行标的钱款或财产,人民法院则无能为力。同时,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如果上述单位拒绝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则束手无策。再如,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规定有执行异议制度,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这一规定仅仅是针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所设立的制度,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案外人对程序问题提出异议的情形却没有规定。与此相仿,代执行制度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条中作了规定,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然而,对这一规定如何操作,如代执行是否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对代执行能否扩展为再代执行,即对第三人的债务人进行代执行?以及代执行的管辖法院,代执行后第三人的履行方式等等,缺乏系统的明确的规定。 (二)、执行制度的不健全。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没有统一完备的统一执行机构,虽然现在全国法院都设立了执行局,但部分法院都流于形式,还是原来的人马不变,只是换了块牌子,因此在某些地方名义上的审执分立,实质上仍然是审执合一,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对强制执行工作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执行不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人民法院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
上一个公文方案: 国资委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几点思考 下一个公文方案: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
|
|
看了《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的网友还看了:
[合同范本]CCC强制性生产认证咨询委托合同 [技巧经验]记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 [企划方案]调整我国外贸战略的对策 [活动方案]调整我国外贸战略的对策 [公文写作]健全信用制度是提高我国货币信贷制度的保障 [公文写作]小议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文写作]我国设施园艺建设宏观管理的调查思考 [公文写作]我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现状的调查分析 [公文写作]当前我国部门预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文写作]我国金融信用的缺失与监管问题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