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所确定的当事人权利的程序,因此,它是一种权利实现程序。其次,由于包括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根据,不仅有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还有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财产部分,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书、支付今等,因此,强制执行程序并不仅仅是对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和民事诉讼的保障程序,而是对所有法定的执行根据的执行程序和包括民事纠纷、仲裁、公证、支付今、破产等在内的程序法的保障程序。
2、从司法实践上看,急需操作性的强制执行法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日前,案件的执行率低,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强制执行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当事人可以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通过一切非法手段逃避执行;而执行机构往往由于没有明确有可适用的法律依据,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终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使得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受到干扰。因此,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日益严峻的执行难的问题,急需要明确、具体,且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执行法来约束的规范当事人和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行为与活动,从而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3、从立法上看,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才能保证所有法律确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强制执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一方面由于强调执行程序规定的民事诉讼之中,使现行的执行程序过于原则化;另一方面,日益拓宽的民事、经济活动也使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不断扩展,现行的立法体系和内容已显现出强制执行措施不力,强制执行制度不完备弊端。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是改变强制执行立法滞后克服执行难的关键,可以完善各项强制执行制度,加强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使强制执行有法可依。其次,我国先后颁布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企业破产法》、《仲裁法》、《合同法》等为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奠定了基础,使其不应从属于民事诉讼法,而应成为保障所有法律确认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强制执行法。
总之,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可以更充分、更具体、更完备地体现和反映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原则、制度、措施和具体程序,为从根本上改变执行难问题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执行体制、健全执行机构。
完善的执行体制,健全的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保证,也是改革和完善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环节。
强制执行从体制上说,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和实施“审执分离”制度,严格区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并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作为同等重要的司法职能来看待;其次,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将执行机构作为自己不可缺少的职能机构,建立、健全执行机构。
(三)、提高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执行员的素质。
在各级人法院设立执行机构的基础上,成立执行局。执行局从能别上与审判庭平行,但由于其不仅是民事判决的执行机构,也是所有法定执行根据的执行机构,因此,具有独立于审判庭的法律地位。执行员应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即应充分肯定执行员是人民法院的基本组成人中员,执行员同审判员一样属于法官的序列,执行员应具有单独的职称评定系列等等。同时,在具体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建立执行的合议制、独任制以及主执行官制,代替由任意执行员进行执行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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