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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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其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九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依法到市房管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证书的,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区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区住建局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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