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数量(含污泥量)及环保部门认定的污水处理质量(含污泥处理质量),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拨付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单位。
第三十条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财政、发改、审计和住建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度快、效果好的地方给予一定奖励补助。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未完成当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扣减区市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当年目标考核分,并约谈区市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停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责令立即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乡镇生活污
水处理运行监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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