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村改造的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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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层面 对于旧村改造,目前尚无一个明确界定的概念。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认为,根据旧村所处的区位不同,旧村改造应分为三个不同的层面。第一类是位于城市(镇)建成区内已被城市(镇)所包围的旧村和政府统一建设的新区所涉及的旧村,我们称之为“城中村”;第二类是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但目前尚未完全纳入城市(镇)建设范畴的、其村民群体意识还比较强、生活方式还比较接近农村的旧村,我们称之为“城郊村”;第三类是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外的旧村,我们称之为“郊外村”。第一类即“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其实我们早已经在进行,如市区的旧城改造就常常涉及一些已被城市“包围”的旧村的拆迁重建;又如市区的中心区建设,虽然是新区建设,但也包括了五个旧村的拆迁重建工作,这其中都包含了旧村改造的内容。这一类旧村的改造实际上已统一纳入到城市(镇)建设的范畴。第二类即“城郊村”虽然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但由于政府目前尚无财力、人力和精力进行建设,这些地方的建筑形式、居住环境、配套设施及人的意识观念等相对于城市(镇),还比较滞后,还更象农村而非城市。但是,由于城市建设的辐射,土地却已显现出较大增值潜力,并且村集体积极性较高,村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比较强烈,当地乡镇党委、政府也想推动改造,加快城市化步伐。这一类村,正是当前旧村改造的热点,也应当是我们政策研究的重点。第三类即“郊外村”,由于生产仍以农业为主,生活方式不同于城市,再加上地价普遍较低和不在城市(镇)建设范围以内等原因,还不具备大规模开展旧村改造的条件,对于这类旧村的改造,在目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是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先做好规划,再进行局部的整理改造,逐步改善村容村貌。 针对这三类旧村的改造,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定不同政策,分类指导,分层实施,才能较好地推进我市的旧村改造工作。下面根据这三类情况,分别进行研究分析。 (二)实施主体 要搞好旧村改造,没有一个明确的实施主体是不行的,这也是政策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1、“城中村”的改造,目前都已经统一纳入到旧城(镇)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市区是由旧城改建指挥部、江滨路建设指挥部、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四个指挥部负责实施的,县(市)政府驻地城镇、各县(市)也均有专门的机构在负责建设。今后,这一类的旧村改造仍可由现有的机构继续负责组织实施。 2、“城郊村”的改造,市、县级政府目前尚无精力、人力进行建设,究竟由谁来组织实施值得研究。我们认为,需要成立一个机构负责旧村改造前的调查摸底、权属核查等工作以作为政府部门地价测算的基础,这一工作必须由政府承担。但鉴于市、县政府已承担大量的城市(镇)建设任务,无暇分身,我们考虑,市区可以区为单位由区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这一工作。据调查,龙湾区就已有一个城市化建设指挥部,已经负责组织实施了状元镇状元桥村的部分旧村改造。县(市)管辖区域比较分散,可能以乡镇政府为单位成立机构负责较为可行。至于具体的拆迁和建设可直接选择开发单位负责。因为如果由政府机构负责,一是政府职能错位,二会带来机构臃肿的问题。 3、“郊外村”的改造,由于其改造是局部、零星进行,力度和规模都比较小,且具有自发性的特点,政府只能起到规划指导监督的作用,而不是直接组织实施,所以这一类旧村的改造由村委会自行组织实施比较切合实际。 (三)土地政策 旧村改造政策的核心就是土地政策。因为目前政府不可能对旧村改造进行投资建设,要想进行改造,只能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用多余土地所显化出的价值给旧村改造提供资金保障,所以旧村改造成败的关键是用好土地政策。 1、“城中村”的改造,由于各地已统一纳入到城市(镇)建设的范畴,并由专门机构负责相关工作,土地政策已经比较规范,也已深入人心。多年的实践证明,是依法可行的。对于这一类的旧村改造,不必再另行制订土地政策,可继续沿用现行的政策,并对不完善的部分逐步完善就可以了。即土地统一征为国有,对改造后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公开有偿出让,对改造后用于拆迁安置的土地无偿划拨。 2、“城郊村”的改造,其土地政策需要认真研究,具体包括四个问题:一是土地所有权问题。我国的土地只有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两种形式,改造时,其土地究竟是保持集体所有性质不变或是先征为国有后再进行改造。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只有本村村民建房或本村的企业及公益事业用地才能使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建设项目一律要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旧村改造势必要将多余土地进行开发后出售,显然不具备使用集体土地的条件,至少是多余部分的土地要使用国有土地。如果仅是多余部分的土地使用国有土地,剩余的村民拆迁安置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又会造成用地混杂的局面。其次,从城市化的发展趋势来看,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今后都要征为国有进行城市建设,村民将逐步向城市(镇)居民转变。再次,对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现在还没有法规、政策的规定,拆迁工作还缺乏法律保障。所以比较合理又依法的做法就是将旧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统一征为国有后再改造。二是土地的使用方式。国有土地使用分为有偿与无偿两种方式。在旧村改造中多余的开发用地,其性质是经营性的,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有偿出让,有偿使用,这同旧城改造中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原理一样,使用方式自然应当一样;对于村民拆迁安置部分的土地,考虑到村民被拆迁前本来就是无偿使用集体土地的特殊性,再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安置用地的做法,可以无偿划拨使用。三是土地由谁进行开发。无非两种情况,由房开公司开发或由村集体自行组织开发。从我市房地产市场发育的情况看,已出现了一批有相当实力和经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让其中有资质、有信誉的公司来对旧村改造开发,这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如果让村里自行开发,因为村集体不具备这样的资质和实力,最后还是要找房开公司来合作,这样容易造成矛盾和腐败,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四是如何确定地价和选择开发单位。现在有些村要求自行选择开发单位,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的形式确定地价和开发单位,这有相当大的弊端,这在前面已详述过。今年4月,国土资源部专门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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