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用环境建设。一是要整顿社会信用秩序,从制度上规范有关部门的行为,解决好涉及金融的个案,为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金融机构对辖区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信心;二是要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接受政府监督,为企业融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担保。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它是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基本都在使用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系统,所以加强整个社会征信系统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三)要一分为二看待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面对着激烈的竞争环境,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都已意识到企业能否经受住市场竞争的考验、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实现长远发展目标,关键因素在于能否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及时对企业进行规范化改造,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行事,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管理和经营。银行在这方面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当从中小企业是未来银行的重要盈利点的高度来认识目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四)中小企业融资可有利于分散金融风险。大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往往与其所处的行业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当相关行业由于各种原因前景黯淡时,大企业将因其转换成本高而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当银行信贷资金较深入地介入这类大企业时,势必会给银行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地区性风险的情况也基本相似。而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因此,银行在选择信贷客户时,有意识地增加中小企业客户比重,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银行分散行业、地区风险。有利于银行减少客户过度集中所带来的风险。
(五)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民间参与、社会互助、金融支持、操作方式灵活、业务品种齐全的专业化信用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支撑平台。可允许在中小企业之间、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建立联保机制,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构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担保交易法律制度。修改完善《担保法》,引入动产抵押担保制度,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允许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保物,允许在普通债权上设立担保,引入浮动担保制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
(六)各金融机构要适度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对一些经营效益好、贷款回笼快、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可允许发放部分信用贷款;对一些规模相对较大、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实行授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对一些中小企业可实行联保贷款方式,尽量满足中小企业合理的信贷需求。同时,要放弃贷款卖方市场的想法,在抵押物冻结、评估等环节中,本着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合理承担部分费用,融合银企关系,促进银企协调发展。
(七)加强中小企业诚信和经营管理的指导。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关键是要提高中小企业信用度,依法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提高中小企业资信度、诚信度。应尽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中小企业进行各个阶段的信用评价是担保机构规避担保风险的最有效的方法。在“有借有还”的良好信用环境下改善银企之间的关系。加大对企业违约的惩罚力度,增加违约人的违约成本,严厉惩处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以减少违约的发生,提高企业信誉度。
(八)正确对待民间融资,加强规范引导,尽快建立多种类中小银行。一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来源匮乏,金融机构不愿参与的地方,民间融资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给正常的民间融资以“合法身份”,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二是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现状。政府部门对民间借贷应采取“疏”的办法加以引导规范,从法律上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三是政府应尽快的建立中小银行和社区银行,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业务,如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理财服务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九)人民银行要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积极宣传国家相关的货币信贷政策,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向指导意见。要针对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变化的特点,对各金融机构提出有利于支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和现实需要,因地制宜地创新金融产品。如开办小额抵押贷款、法人按揭贷款、小型技改贷款、商业承兑汇票保证等多种信贷业务,扩大企业贷款的选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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