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程序正义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在行政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多处于弱势,这就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构成威胁,政府的公权力就可能演变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工具。程序正义的内o决定了公平正义的程序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使相对人能够在一个平等、客观、透明的框架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即使其在某一法律关系中已经构成违法,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其陈述、申辩等合法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其法律的人格依然应受尊重。在交通行政执法中,只有坚持程序的正义,在程序的设定和执行中追求正义,才能有效地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执法中真正体现以人为本,这是法治交通的重要题中之义。
4.坚持程序正义是减少行政争议的必备要件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程序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逐渐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通过大量个案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行政相对人通过对违法程序的抗辩来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在某些行政复议案件中,当事人通过举证证明行政执法机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些个案中,当事人本身已?构成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因为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忽视了程序的重要性,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程序违法,导致在行政争议中处于被动,很可能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不利后果。因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程序正义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避免引起因程序违法而导致的行政争议。
5.坚持程序正义是树立执法权威,增强执法的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行政执法要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不仅要确保实体上的正义,即作出合法、公正、合理的处理,也要实现程序上的正义,要确保其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不是执法者的任意妄为或“暗箱操作”。在交通行政执法的一些个案中,执法者动辄作出上万元的处罚,而某些当事人凭借找关系、打招呼或者无理取闹,却可以将处罚数额“降”到数千元,并且这其中也并没有?过严格的程序,完全是由一个或几个执法人员说了算,用一些当事人的话来讲执法就像“橡皮筋”,缺乏严肃性,这样的执法也就没有公信力,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无法信服,久而久之,执法就会偏离原来的轨道,成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这是相当危险的。可见,制定严格的执法程序并保证严格执行,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执法权威,增强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三、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程序非正义的主要形式
概况而言,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非正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程序违法。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违法案例很多,如某路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甲未携带执法证件,即与d管员乙上路执法,在拒绝听取当事人丙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就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该案同时违反了双人执法、亮证执法、权利告知等法定程序,显属程序违法。此外,有的案件应适用一般程序却使用了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超过法定期限送达文书等也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
2.程序不当。“打黑”案件中的“钓鱼”执法是典型的程序不当行为。“钓鱼”执法从其执法的目的来讲是无可非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打击无?营许可的载客运输行为。通过“陷阱取证”来获得黑车非法营运的证据,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严格来说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并不是违法的行为,但是从法的原则和行政法律的价值来说,通过“引诱违法”的手段来查处黑车,其执法的方式无疑是不正当的,不论当事人是否长期从事非法营运,其被查获的作为证据的非法营运行为是由执法部门通过引诱的方式引起的,属于被动的行为。非法营运本身构成违法自不待言,但是放到整个取证的全过程来看,是由“钓鱼”行为引起的,其能否作为证据材料?其证明力有多强?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钓鱼”行为本身是一种程序不当行为,即使当事人确实构成非法营运,但“钓鱼”行为很显然是违反程序正义的,是通过对相对人“欺骗”的引诱方式取证的不当行为,因此,似可准用刑事诉讼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无效”这一原则,将通过“钓鱼”这种不当程序取得的证据排除在“打黑”证据链之外。
3.程序倒置。在交通行政执法实践中,少数执法人员擅自改变执法的程序,往往被行政相对人“抓住要害”,通过法律程序来推·具体行政行为。如某运政执法部门在查处一起客车不按规定的地点上下客的案件中,制作询问笔录时为了所谓“节省时间”、“提高文书制作的质量”,让当事人驾驶员在空白的询问笔录上先签名,再由执法人员事后补记询问内容。从文书的表面来看,并不能看出执法部门程序上有什么问题,但是当事人正是抓住了该运政部门程序倒置的错误,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很显然,执法部门倒作执法文书是行政复议法上作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理由的程序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违章上下客违法在先,但是执法部门程序违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这样,就造成了当事人违法事实无法查处,行政机关限于被动的尴尬局面。
4.程序缺失。程序缺失包括遗漏程序和程序不完整两种形式。交通行政执法中,少数执法人员遗漏法定程序或者虽然程序要件齐备,但某一程序的执行不完整,往往造成执法程序的瑕疵而经不起严格的审查。如处罚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重大处罚案件需要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报批而直接作出处罚的,当属遗漏程序;复印的证据材料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属于程序的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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