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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行政执法中程序非正义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定的程序非正义现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成因:
一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业务基本功不扎实,在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没有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在执法中片面追求结果的公正性,而忽视了过程的合理性。同时,少数执法人员执法动机还不够端正,趋利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中利用程序漏洞或者擅自变更程序谋取私利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二是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可否认,现有的执法管理制度同样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缺陷,偏重于“管”,而对“如何管”却有所欠缺,且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还不能完全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一些新生事物的出现给交通行政执法带来了诸多困惑,也造成了执法程序上的无所适从,导致出现相对人的程序利益被侵害却救济无门的现象。
三是执法监督尚存在不足。长期以来,我们的执法监督往往只从案件的结果是否公正来考量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而对执法程序的关注还不够。对程序的思考也大多是从已出现的行政争议去反思行政程序的是与非,而缺乏对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的审视,以及对今后行政程序如何改进、完善的指导。
笔者认为,针对交通行政执法中尚存在的程序非正义现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是要切实加强队伍素质,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要不断强化执法培训学习,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业务水平,提高规范执法程序有关内容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中的比重,引导广大执法人员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在执法中自觉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规定行使执法权,确保案件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保障”。
二是要深化制度建设,研究细化有关程序规定。从国家层面来讲,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关注越来越多,规定的也越来越细,但是也不可否认,这些法律法规不可能完全走在执法现实的前面,不可能包罗万象,尤其是对执法新情况、新问题的规定不可避免有其空白,这就需要交通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从执法工作的实际出发,以程序正义为价值取向,制定现有有关法律法规的细化规定,研究有关法律真空问题处理的程序规则,从制度建设上来保证交通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
三是要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要建立全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特别是要将执法的程序作为执法监督的一项关键性内容来考量,将违反执法程序的行为纳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凡是违反程序规定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追究其执法责任,由此引导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对执法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在执法中自觉追求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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