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去处理。而且,涉诉信访案件本身也应当具有程序性要求,其提起、审理、终结都应具有诉讼程序的特点。在司法程序终结之后,再就案件进行的信访,要求解决实际困难,或者给予经济上的救济等等需要行政解决的事宜,就不应当再纳入到涉诉信访的范围之内。
3、涉诉信访的主要类型应当是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
从大的方面看,主要包括申诉类信访、催促类信访和咨询类信访。其中,申诉类信访是涉诉信访案件的重要内容,即申诉人以原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程序违法、审判作风等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这类信访案件是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核心内容。而且新的“民事诉讼法”也主要是解决了申诉条件、期限等问题,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程序依据。
在诉讼及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为催促审理、催促执行的,以及反映法院干警违法行为的,也是涉诉信访的一项内容。至于到法院咨询法律问题的,严格来说不能当做涉诉信访案件来对待。除此之外的其他问题,都不应当纳入到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的涉诉信访的内容主要是处理申诉类的信访。即审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符合的进入再审程序审理,不符合的予以驳回。
4、涉诉信访做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部分,仍然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以牺牲“公正”来追求“息讼”,不是涉诉信访的审理方式和价值追求。
三、解决涉诉信访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涉诉信访审理机制
在当前,解决涉诉信访难题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一种模式是建立三审终审制度,逐步取消涉诉信访。笔者也倾向于这种模式,主要是基于以下方面的认识:
1、信访的本质决定了,它不能够成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信访也不能够替代诉讼而成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只能是诉讼。
2、以规范的三审终审替代不规范的申诉再审,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促进司法公正。
申诉再审制度,最终是以牺牲司法的权威为代价的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以追求个案的公正牺牲法制制度的一种制度设计。我国诉讼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即一件案件经过两审之后即为终审,立即生效。但是由于申诉再审制度的存在,两审之后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终审。相反,在两审之中不能得到的利益,还能在两审之外通过申诉来实现。司法的即判力和权威受到了申诉再审的严重挑战。一项生效判决,如果面临随时都能被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变更或撤销,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随时都可能被颠覆,那么司法的公信力将在公众的心目中荡然无存。而申诉再审则恰恰是为随时变更或撤销生效判决而设立的。这项制度在破坏司法即判力和权威的同时,也造成案件反复再审,难以终结,使争讼的权利义务持续处于不稳定状态。
申诉再审的多渠道,也为干预司法审判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除了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本院发现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提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等等之外,党委、人大等等权力机构的批示,媒体的炒作,群体的上访或个人的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甚至政府信访部门的批转,都将引发再审。试想,一份生效裁判作出后,其效力面临着怎样的考验!
3、实行三审终审,必须取消申诉再审制度。否则,将与二审终审制度一样,终审不终,流于形式。
既要坚持司法裁决的应有权威和既判力,又要保证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以规范的三审终审替代不规范的申诉再审,无疑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第二种模式是建立与信访相适应的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
在当前还不能马上取消信访制度的情况下,做为一种过渡性的处理方式,就是坚持以“程序化”为原则,以彻底解决纠纷为目的,建立与信访相适应的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以设定法定的涉诉信访审理程序来规范申诉信访案件的“无序化”状态。
1、严格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克服涉诉信访的随意性。
涉诉信访案件是在司法程序中或司法程序终结后的一种救济手段,但不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决定性手段。一般而言,通过严格而公开的两审诉讼程序,已足以公正地审理案件,申诉信访和再审程序只是一种补救手段。因此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在于正常的一、二审程序,并不在于处理信访的这种补救手段上。但实践中,却相反的基于对原一、二审的完全不信任而高度重视了申诉和再审。这种高度的重视背后,却不是严谨而规范的程序和严格的执行法律,而是以“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或“跟踪堵截”等方式为主的“无序化”状态。因此,要重视信访案件的处理,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查程序。
涉诉信访的随意性,体现在进入程序随意和处理结果随意。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申诉再审规定了较为明确而严格的十三项条件,当前,应当严格执行这项规定,对不属于法院审理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驳回。同时,对各级机关要求转办的信访件,亦应按此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硬性要求法院必须进入再审程序,也不能硬性要求对不属于法院审理的案件也由法院审查。
2、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必须坚持程序性原则,克服涉诉信访的不规范性。
涉诉信访作为权利救济渠道,必须走向程序化、法制化。正如罗素所说,一个现代社会,对于法律和秩序的需要是基本的,只有依靠法治和秩序才是通向稳定、自由、和谐以及真正长治久安的根本。坚持程序是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涉诉信访案件的不规范,体现在审理无程序,处理不正当。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主要内容也在于要使涉诉信访案件的审理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处理结果亦应当公正。
首先,应规范申诉复查的相关程序。申诉复查程序的不规范,特别是在申诉听证的范围、程序等方面的不规范,造成各地、各级法院在处理申诉问题上的不统一,也是申诉人不服驳回申诉的一个主要原因。建议最高法院能够规定一个明确的“关于申诉复查程序”的统一规定。
其次,对进入再审程序的,在审理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坚持公开审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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