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处理结果上的随意性。
第三,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非程序性的制度和措施,如全员信访、院长接待、联席会议等,在实际操作中也应力争使之程序化。
3、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申诉再审的规定,克服涉诉信访的行政性。
特别是当前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将上访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进行规定并考核的做法,是与涉诉信访案件的涉法性不相符合的,也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的。涉诉信访,其基本的体现就是与法院审理的案件相关联,就应该遵循审理案件的要求和程序,以应有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来化解信访问题。
而且,上访又是当事人的权利,无正当理由不能剥夺。法院审理案件,又很难做到使各方都满意。上访应当是审理案件的一种正常现象。只要法院还审理案件,无论怎样去做,都不能避免当事人的上访。
另外,当事人也掌握到法院的这种困境,动辄以上访、曝光相要挟,干扰和动摇法院公正司法、公正审案的信念和决心,以达到其不正当利益的实现。
4、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克服涉诉信访案件的反复性。
涉诉信访案件在程序上能够被终结,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能够被终结,才不会就一件案件反复审查;能够被终结,其处理结果才会有权威;能够被终结,其所争议的标的才能维持稳定状态,也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无休止的申诉引发无休止的复查,无休止的复查又引发无休止的申诉,直至闹访、越级上访、进京上访。这个恶性循环只有在确立信访程序终结制度后,才能得到有效的扼制。同时,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也能够有效地扼制重信重访和无理上访。
有学者建议,一是确立两级复查终结制,凡信访案件经过两级复查,给予明确结论的,即应视为终结,再越级上访即应视为无理上访;二是建立信访案件登记备查制度。凡是上级信访部门或上级法院受理的上访案件,应当建立登记备查档案材料,将案由、上访理由、复查结论登记在卷,对于已经登记备案而无新的上访理由重复上访的,应不予受理;三是尽快建立信访信息联网系统,将所有信访案件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凡是到上级部门上访的,应首先查询信访案件信息资料,对于初访的应给予受理和处理;而对于已经登记,并有两级明确处理结论,本次上访又无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应不予受理。[12]
笔者以为,除建立以上终结制度之外,还应该明确终结的程序。即对于终结的信访案件,必须进行公开听证,并明确此次处理之后,对该信访案件永不复查。而且上下级机关之间要统一口径,不给上访人无理上访以任何的希冀和幻想。
同时,还要设立相应的惩戒制度,对于已经终结的信访案件,上访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企图闹访、越级上访、进京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可以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有的法院也已经在尝试实行信访案件终结制度。如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决而当事人又反复申诉、上访的案件,经审查确无问题,法院经公开进行听证,可裁定终结信访程序。若当事人继续违法上访,可给予批评教育、司法拘留,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种实践已经取得了应有的效果。
但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仅只能做为过渡时期的一个方式,但不能做为长久之计。从长远来看,由于信访本身的反制度、反程序,以及做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对司法职能的损害等因素的存在,“强化信访无疑于饮鸩止渴”[13],弱化乃至逐步取消涉诉信访,建立完全的三审终审制度,强化司法的最终权威才是解决涉诉信访难题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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