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改革优先序列问题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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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刑事诉讼理论中纯粹的专政与被专政、追究与被追究的诉讼理念,构建法治化刑事诉讼理念,重塑诉讼公正观念,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另外,辩訴交易可以有利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并真正贯彻执行,真正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精神,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和忏悔,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坦白从宽,牢底座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反常现象。事实上,“坦白从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大大降低了被告人认罪的积极性,导致被告人形成抗拒的极端心理,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 而且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法官、法院的作用日益明显,其地位在上升,权利也在增大,这显然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相反,检察权却在明显的萎缩,这种状况在实践中演化成法官的“权力滥用”。在这种形式下,引进辩訴交易,发挥控辩双方的协商机制,对于防止司法权的过度集中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两个重要的理论基础,一是司法最终裁决权,二是控审分离原则。但是在辩訴交易下,这种裁判中心的理论受到事实上的挑战和冲击,而且辩訴交易实际上确立了一种即不同于对抗制也不同于职权制的新的诉讼模式。这对于扩大检察权,限制法官的权力,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当然,必须对我国现行的检察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实行检察官个人负责制,如果现行检察体制不进行改革,那么即使立法上规定了辩訴交易制度,检察官在实践中恐怕还会“新瓶灌老酒”,起不到应有效果。 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中出现的许多新生事物,大多是很难寻找到现成的法律依据,那么是墨守成规呢?还是与时俱进?在司法改革中也应坚持“三个代表”,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否定和抹煞辩訴交易的应用价值,是一种最轻而易举的行为。笔者认为,当前最好的办法,还是让立法机关授权或通过最高检授权某些地方检察机关名正言顺的进行辩訴交易的司法改革,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突破一定的条条框框,在不违背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据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创新,积累经验,更好的推动司法改革。 本文章共 2页,当前在第 2页 上一页 [1] [2]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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