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度大。
由于地方财政财力规模小,事权范围大,形成支出结构刚性强,调整难度大,从地方本级支出结构看,基本上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农业、科学、教育等法定支出,粮食风险金、下岗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障等政策性支出各占1/3。人员经费是必须确保的项目,农业、教育、科学等支出项目,相关法律规定其必须按照高于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安排。粮食风险金、下岗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障等都是近两年中央出台的重要支出政策,必须落实到位。所以,从目前的地方支出结构上看,没有调整的余地。
4、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维持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的压力较大
由于地方财力严重不足,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和各项事业,不少地方政府直接借入大量资金或出面担保贷款,形成了巨额债务负担。截止到2004年末,湖北省各级政府债务余额836亿元,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2.7倍。其中县乡政府债务余额453亿元,占债务总额的54%,为当年县乡地方财政收入的5.3倍。全省逾期债务余额387亿元,占债务总额的46%,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25倍[vii]。日益膨胀的政府债务已成为地方财政的沉重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地方财政并未将债务收支列入预算。因此债务负担自然也就成为地方财政的无形缺口,当勉强维持政府运转的地方财力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必然挤占用来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资金,甚至诱发专项资金的违规和错位,严重侵蚀财政的根基。
(三)转移支付体系不健全,稳定、规范、科学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保障
1、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
现行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有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专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各项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等,种类过多,错综复杂,政策指向不明确,多年沿袭的财政体制利益交错,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转移支付形式种类繁多,补助对象涉及各行业,缺乏统一、严密的制度,资金分配的标准或依据尚不够具体和科学,造成专款的分配过程不透明,资金零星分散,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这种多形式转移支付制度,不可避免地使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划分不稳定,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与其财力不匹配。
2、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各项专款过多,且缺乏程序化、公式化的分配办法,随意性较大
目前,省对下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相对而言较规范,大多设立了公式,透明度和科学性均有所提高。但专项拨款范围过宽,几乎覆盖所有的支出科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分配方法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客观性差,容易发生“寻租行为”。同时,不稳定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使下级财政对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难以准确预测,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无法纳入当年的财力安排,影响了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不利于接受人大监督。
3、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了拨付进度和政策落实到位
如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由于地方自身社保基金收不抵支,和自由财力不足,必须依靠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来提供保障,如果上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及时到位,下级为按时兑现落实政策,除财政拿出一部分进行补组助外,大部分基金缺口需向银行贷款解决,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和利息负担,加重了本级财政的困难。
4、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调节功能微弱
中央、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大部分是按分税制以前的基数返还的税款,不仅起不到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作用,而且因体制中包含了过去体制中不合理的因素,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不合理因素还呈逐渐扩大趋势。目前,转移支付办法对一些地区的特殊因素考虑不周、考虑不足,使得省级财政向市(县)级财政的均等化转移支付额偏小,同时市(县)政府基本上处于简单的收入接收者地位,对市(县)政府供应公共产品和服务缺乏激励机制,无法有效地促进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县)政府的积极性,财政均衡作用未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即使在同一省份或城市,不同地区间的人均支出水平相差悬殊。
(四)财政收入征管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1、国税、地税、财政机构分设,征管协调困难大,成本高
一是国税、地税分设,税务人员分散,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依然没得到有效缓解。受财政体制(即“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影响,现行国税、地税基层征管机构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相对有限的税务人员随着大量征管机构的设置,造成征管力量更加分散化。有的基层税务所甚至只有2—3人,根本上形不成征管合力。二是国税、地税并行运行,税收成本增高。除了税务部门固定运行费用的增加外,为保持各级税务机构正常运转,征管成本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势头。相当比例的边远地区税务所一年所征收的税收收入还不及保持税务所正常运转的税务支出。而且,从纳税人角度讲,全国90%以上纳税人往往要同时向国、地税办理涉税事项,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不方便,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国税、地税征管权限相互交叉,地方政府难以合理组织收入
国税、地税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不仅存在纳税人的大量交叉重叠、税种的交叉,所征收的税种之间更是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因果关系。两套税务机构围绕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的征管活动,人为地割裂了各税种之间的有机联系。国税、地税以组织收入为中心, “争”、“抢”税源,税收流失严重。特别是集贸市场税收、个体零散税收,哪一边征税少、税负轻,就“靠”向哪一边申报缴纳,而另一边也不可能去督促纳税人重新按规定缴纳,形成税收流失。而不易于征管地方(如边远地区、征管难度大的地方等)的税收,国税、地税都不愿意去征管,形成税收征管“真空”,造成税收流失。分头征收、多头管理、重复检查,使得地方政府难以有效组织收入。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财政收入体制的基本思路与建议
(一)基本思路
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重要内容在于正确处理收入的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适时选择合适的财政收入的集中度和分散度。集中程度高一点比较好,还是分散程度高一点比较好,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而定,其中,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是要考虑的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