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一是各级政府要成立民政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乡镇政府要抽调人员充实基层民政。要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
二是各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紧密联系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或执法监察,定期开展专项资金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级派驻民政的纪检监察机构要注意收集相关信息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部门党委(党组)或派出纪检监察的机关报告,同时向上级民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乡镇、县区纪检部门充分发挥纪检监督检查作用,主动深入基层,认真受理群众信访问题,对经查实的问题和违规发放民政利民惠民资金的纪检监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健全制度落实机制
一是完善资金监管工作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对民政利民惠民资金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监管经验,抓紧制定出台《民政利民惠民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关口前移、严格程序,从资金运行机制上、制度上进行规范,切实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是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培训。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新当选成员培训时,面向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民政领导和相关人员,一并举办培训班,提高各级民政人员管理使用各项民政资金的水平。
(三)健全信息披露机制
一是加强专项资金信息披露。畅通信息公开披露渠道,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市、区(县)、乡、村各级要对民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做到“政策公开、数额公开、对象公开、结果公开”的“四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利民惠民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是加强资金发放工作宣传。民政利民惠民资金发放使用政策的实施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应广泛宣传民政利民惠民资金管理使用政策,让领取人知道他们应领多少以及让他们明白领取相应资金是他们的权利,从而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有利于民政及纪检部门对资金的监管。
(四)健全目标管理机制
县乡民政部门要将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作为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民政工作目标考核,将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和任务。将民政利民惠民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工作纳入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年度实绩考核范围,促进利民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
(五)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民政专项资金统一制定方案、集中管理使用、分头组织实施,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进一步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行专账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凡不符合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和核销。同时动用纪律手段,严禁各单位自行其是,擅自动用专项资金,对各项资金管理使用中挪用、隐瞒、截留的,要严肃查处,追究失职渎职行为,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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