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政治。第四,公安机关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统一起来,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不断推进公安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社区化。
(二)警务信息公开是人民警察与社会公众协调互动的必由之路
作为一种有代表性的传统观念,政府和公安机关通常认为实行警务信息公开将有害于社会稳定和公安工作,尤其是把一些与社会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社会治安问题,或重大事故向全社会公开,会引起人们的恐慌,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孰不知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恰恰在于消除社会公众的各种疑虑和误解,缓和或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减少或消除可能发生的社会动荡,形成巩固、稳定、和谐的社会政治局面。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谣言之所以能够迅速而广泛地传播,除其他因素外,不能不说它得益于缺乏真实而权威的政府和警务信息公开。实践证明,政府和警务信息的公开与传播渠道的畅通有止息社会谣言的作用,对涉及面广的社会治安问题具有显著的预警作用。所以说,谣言止于信息的公开,社会稳定来自于信息的公开。如果政府和公安机关不及时站出来对需要和必须与社会公众沟通的事件发表最权威、最准确的信息,以正视听,以安民心的话,就会因缺乏沟通而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或不良反应,给虚假信息的流传和居心叵测者以可乘之机,就会使谣言四起,人心恐慌,就会使社会不稳。
警务信息公开是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工作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即除了行政活动外还包括刑事司法活动。由此所决定,警务信息公开的一部分内容是行政行为,即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3]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内容必然具有行政性,例如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户籍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警务信息应当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公开。警务信息公开的另一部分内容是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机关在侦查、诉讼、执行过程中依法行使刑事职权的行为。为了稳、准、狠、快地打击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让广大群众参与进来。其前提自然是让人民群众了解有关信息,否则,依靠群众的原则就成了空话。
警务信息公开是监督行政的组成部分。监督行政,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4] 警务信息公开一方面是为了有利于公民行使知情权,了解更多的治安信息,同时为公安机关自身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是为了将公安工作的相关领域置于阳光之下,增大透明度,让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并在需要的时候借助监督行政的权利进行救济,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警察行为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其中既有警察熟悉的、知晓的、有所了解的问题,也有警察所难以了解和掌握的问题。对于后者,相关行业和专业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实践者们在解决此类问题的知识、经验方面显然要比公安人员更具优势。通过警务信息公开可以促使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更广的领域和更深的层次上,向社会公众借大脑、借知识、借经验,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弥补自己处理专门问题过程中出现的知识、经验不足,确保警务决策及执行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高效益。
公安机关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安定的职责,其警务信息既有可公开的内容,也有必须保密的内容。一方面,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警务信息的这种属性,另一方面,我们也得注意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警务信息。警务信息是社会信息资源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对警务信息具有生产、保存、利用、传播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促进警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和部门共享,消除警务信息流动的障碍,确保警务信息传播通道的畅通,减少社会和本组织获取警务信息过程中的资源浪费,使之能够便利而有效地被社会和公安机关充分利用,更好地处理复杂的警察关系,降低警务成本,提高警务效益。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通常情形下,警务信息实际上掌握在生产、保存和利用警务信息的公安机关的各个部门手中,随着我国公安机关职能的划分越来越细,警种设置越来越全,各部门、各警种之间的利益冲突也难以避免,致使一些单位将自己所掌握的本部门管辖领域的警务信息视为己有。不仅区域、部门之间在警务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存在着相互封锁的问题,而且,这种信息封锁状态直接和间接影响着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之间的协调和互动,提高了组织成本,加剧了本可以避免的管理资源浪费,降低了警务决策及执行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和警务效率及效益。
三、确立警务信息公开原则,指导警务信息公开活动
警务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指导警务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和原理,是警务信息公开制度精神实质的体现。主要有五个基本原则:
(一)真实
公安机关作为警务信息传播的权威主体,其所选择和公布的警务信息对社会公众具有确实无疑的引导作用,并成为社会公众在治安领域中规划、实施自己行为的依据。同时,所公开的警务信息也是社会公众了解、理解、认同、支持公安机关及公安工作的最主要的参数。因此,公安机关在规划和执行警务信息公开活动的全过程中,都要实事求是地传播真实的警务信息,不能以虚假信息误导社会公众。
警务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社会安定以及公民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由此所决定,警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信息真实的基础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社会公众才能行使知情权和行政监督权,才能真正了解公安机关及其警务行为,才能树立正确的警察观和法制观,才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支持公安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并科学、合理地规划、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防控活动。
(二)互动
世界各国的违法犯罪防控实践充分证明,孤立的或单纯的警察机关越来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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