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靠农民群众的主动参与为驱动力,不能搞行政推动和强迫命令,更不能搞一刀切、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农民群众的参与状况直接关系到农村新社区建设的成败。农村新社区建设必须以服务群众为根本,以增进群众公共福利为宗旨。
建设农村新社区是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的一个重要载体。要注意整合周边落社区内外各种资源,通过群众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实现新农村建设资源的有效使用;改善村落社区居民生产生活基本条件,大力发展农村各项公益性事业;政府的各种公共服务或公益性事业可以委托给农村社区和其他农民合作组织提供或兴办,将农村新社区建设为新农村建设的综合性平台。
更重要的是,将农村新社区建设为居民自治的基础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农村新社区一旦建立,就要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社区理事会,该理事会一般由3~5名本社区居民组成,理事会设1名理事长,其他成员为理事,由社区理事会管理社区日常性事务。但是,有关农村社区重大事项的确定、公共工程的建设和实施、公益性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等社区事务应在社区居民会议上讨论、决定或通过。新社区理事会的理事长最好成为村委会的当然成员、乡镇人民代表。
在农村新社区建设初期,要正确处理好新社区与行政村的关系,特别是处理好村党支部、村委会与农村新社区理事会的关系。农村新社区理事会必须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于农村新社区自身的事务,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充分尊重农村新社区理事会的自主权,不得随意干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协调乡镇与农村新社区、以及农村新社区之间的关系上来。等到新社区自治成熟的时候,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考虑撤销行政村层级。
(二)以乡镇官民合作为主旨,在重构乡镇权力结构中创新。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的乡村社会发育尚不健全,还不能实现乡村社会的自我治理,只能依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准,因地制宜地选择“镇政”、“镇政乡派”或“乡派”等不同形式进行构建;如果当地的乡村社会有了充分发展,可以实现乡村社会的自我治理,并且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和社会经济基础,它就可以推行“乡镇自治”或“乡民自治”。
“镇政”比较适宜于工商业经济较为发达、本地财政状况良好的地区;这些地区基本上实现了城镇化。可以采取“委托扩权”的改革方式,进一步扩大镇政府的自主权,将镇政府建设为一级较为完备的基层政权组织。
“乡派”适合于传统农业地区,在这些地区,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级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农业税;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其财政来源主要是来自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这种财政基础不能支撑一个比较健全的乡级政府,决定它只能向“乡派”的方向改革。诚如徐勇所言,“财是政的基础,财政来源与能力决定着政权的特性与能力”。实行“乡派”的地方,要不断强化县级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建构“以县为主、乡镇协助”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
“镇政乡派”适宜于一些乡镇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的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少数乡镇的社会经济基础较好,具有一定的财政能力,除了能够保障乡镇政府日常运转的需要以外,还可以发展公益事业,而且城镇化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可以将这些乡镇按照“镇政”的模式进行改革;其它一些乡镇的社会经济基础较差,没有一定的财力基础,最好按照“乡派”的思路进行改革。这样在同一个地区就可以根据乡镇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实行“镇政乡派”。今后,凡是可以建立为一级比较完备的政权组织的乡镇,统一改称为“镇政府”;凡是不能建立为一级比较完备的政权组织的乡镇,统一改称为“乡政府”(或“乡公所”、“乡办事处”)。这样一来,“乡”和“镇”就有比较明晰的区分,以改变当前“乡”“镇”不分的混乱状况。
其实,无论是“镇政”还是“乡派”(乃至“乡政自治”)都只是乡镇制度构建的一种形式而已,乡镇制度构建的关键在于乡镇权力结构的重构,建构一种全新的“官”、“民”二元的治理结构,在体制内通过权力重构达致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合作。
具体地说,就是在乡镇一级实行人大常任制改革。常任乡镇人民代表可以参考“三三制”原则由三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党组织推荐的代表,一部分是农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村落社区代表;一部分是通过竞争性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由这些常任代表组成乡镇人民代表会议,由它讨论和决定乡镇社区的重大事务,并对乡镇政府(或乡公所、办事处)的日常行政事务进行民主监督。该会议主席必须由乡镇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兼任乡镇办事处或同级党委的职务。为了提高该会议组织的运行效率、加强对乡镇行政事务的日常性监督,常任人民代表人数不必太多,以便于开展经常性活动。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还可逐步实行“开放式会议制度”(opentownmeeting),不断扩大普通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运行机制。
这样改革,既体现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也充分体现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民主合作精神。乡镇的党政机构更主要地贯彻和落实国家在农村地区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包括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并协助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农民和农村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乡镇人民代表会议则是乡镇人民参政议政的主要渠道和形式,更主要地代表乡村人民的意志,通过它可以比较有效的沟通民意。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实际上满足了国家治理和基层民主发展两个方面的需要,可以在体制上解决农村社区自治进一步发展、以及乡镇社区民主治理与国家治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最终建立和谐、民主、合作的现代乡镇治理格局。
(三)以县政服务转型为核心,在重塑“以县为主”的农村治理体制中创新。
县级政府转型势所难免。一方面乡村体制改革必然对县政转型产生压力,只有县乡村联动才能切实保证乡村体制改革的成果;另一方面县政体制构成了一种组织场域,对乡村形成一种“同构化”压力,如果不对县政进行相应的改革,乡镇体制安排和农村基层组织设计无论如何美好,都会因为这个“同构化”的压力而变样走形,使之退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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