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财产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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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立法本意来看,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以保证案件将来的执行。因此,如果不能对未到期、条件未成熟的债权预先采取保全措施的话,就难以达到上述效果。当然,应当指出的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由于改变了债权的清偿方式和时间,因而在保全时应当慎重。参照《民诉意见》关于对债务人的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保全的规定的精神,只有在债权人没有其它财产和其它到期债权,或其它财产或到期债权不足保全请求额时,方可采取措施进行保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尽管理陪正在进行,赔付决定尚未最后作出,但是根据法院的查证,由于“宁高8号”的沉没,被申请人依据保险合同已经取得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此,在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可保全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将赔付的保险金裁定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和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是自己以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民诉意见》第98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比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法院提交2000万元作为担保。此2000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 (二)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第94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于民诉《意见》第99、100、101条之规定:一方面,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还有,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现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情形或者已无必要继续进行保全的情形而撤销财产保全。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经验,财产保全裁定的解除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限,这样适合我国的国情和审判实际,减少了争议以及拉关系走后门造成的不公正现象。 实践中有这样的问题,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并被裁定准许,在法定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支付令申请,过了法定期限时,人民法院应否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有的法院选择了解除财产保全,严格地依照法律来说,这样做是合法的。但笔者认为,应对第92条第2款的“起诉”作扩大解释,即将申请支付令也包括在内。因为财产保全相对于具体诉讼程序是一般原则性规定,既适用于普通程序和简单程序,也应适用于督促程序,生效后的支付令与生效后判决有同样的效力。由此观之,申请支付令应与该条款所定的起诉有相同的效力。 同样的问题存在于诉前保全与仲裁协议之间,如果当事人受仲裁协议约束无法向法院起诉,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能否无视申请人已申请仲裁的事实而解除财产保全?这是我国法律的漏洞,外国判例多确认提交仲裁与起诉有相同效力。笔者认为,我国民诉法应对此问题作明确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不受当事人间关于该民事请求在管辖、仲裁或适用法律方面的约束。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涉外民事诉讼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提交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成立 《民诉意见》第110条提出: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开始执行,被申请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如果申请复议有理,则应裁定解除保全措施。那种认为财产保全并不处分财产,申请错误由申请人赔偿,由对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重视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在市场经济中,贸易形式很复杂,如有的运输关系中,有承运人还有实际承运人,有收货人还有实际收货人,甚至有很多中间环节,因此货物所有人不一定与运输合同有关联。对于这类案外的异议,一定要认真审查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果异议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其所有权是通过买卖合同取得的,且已付款,这样的异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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