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企业行政监察工作与党内纪律检查工作合署办公,设置纪检监察部,负责本企业的监察工作。
第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在企业党委、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集团公司纪委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在企业设立专兼职监察员。专兼职监察员,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
第十条 党委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因其它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的公正处理,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含专兼职监察员,下同)对下列人员实施监察:
企业监察部门对以下人员实施监察:……..内部自行任免的中层及其以下的干部、职工。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察工作制度;
(二)编制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和具体监察方案;
(三)组织实施监察工作、拟写《监察报告》;
(四)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依法对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书》;
(五)跟踪检查《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向企业决策机构报告;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
(七)组织监察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内部监察对象就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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