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高效教育。
(八)建立提醒、诫勉谈话制度,加强事前、事中监督,通过打招呼提醒、诫勉谈话,对群众有反映或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监察对象进行帮助教育。
(九)对所属单位的监察业务进行领导。
(十)完成上级机关、…….集团公司和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经企业领导批准,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经企业领导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人员执行职务;
(五)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核实认定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不存在、或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给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
(六)建议企业领导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应予以纠正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企业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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