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管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可以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不服从主管单位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受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上一级监察部门认为下一级监察部门的监察决定不合适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做出复核决定。
第四十五条 上一级监察部门的复核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监察建议的监察部门提出,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提请上一级监察部门裁决。
第四十七条
监察部门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来信、来访、电话举报不属于本公司监察范围内的应立即转到有关监察部门,属于公司监察范围内的并需要查处的事项,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真筛除。对经过查证无问题的被举报人,视情况向本人说明调查结果。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不能排除的嫌疑举报,经领导批准,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采取派小组或发函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在掌握一定证据、查明被检举人有违纪问题时,应予立案。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与其谈话、交待政策、听取其陈述,提交书面材料。
第五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认定确实有违纪行为,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本人拒不承认,而且证据不充分,运用正常手段难以取证的案例或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凡构成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在六个月之内结案。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以书面形式报总裁或副总裁审批,并通知有关部室、公司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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