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进修、考试等并取得各种证书者,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第六条 新录用的职工(含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前、新调入的职工(含复转军人)当年内不能报考。
第七条 职工申请学习的专业原则上不受限制,但一般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与本人从事工作专业对口或密切相关。
2、学校急需的专业或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八条 对职工参加社会上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各类脱产、半脱产培训班,对不经考核入学、管理松驰、费用较高的各类教学班,一般不批准入学。职工个人坚持入学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和奖励。
第九条 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学校对需求相对集中的专业或方向,统一组织的学历进修班或各类培训班,学校鼓励职工参加,不受岗位和专业限制。
三、学 籍 管 理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学习的职工,在获得入学资格后,要将入学通知(复印件)或其它参加学习、培训相关证明交人事部门,与个人申请等材料一并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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