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职工参加继续教育,不能以影响工作为代价(脱产学习及培训除外),各科室应统筹安排,努力做到既鼓励职工学习,又不至影响整个工作。
第二十七条 新调入职工(含复转军人)调入(复转)前已经在学,调入(复转)后要求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自学成才奖励”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严掌握。经学校研究同意、在履行有关手续后,可按规定享受“自学成才奖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未经批准入学人员对待。
第二十八条 凡在学期间要求调出的职工,学校不承担其学习费用,已承担的部分要全部退回。
第二十九条 凡在校期间参加继续教育,并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待遇、奖励和补贴的,从享受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调出学校。如本人坚持调出,应退还原由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含脱产学习人员脱产期间本人工资、误餐等)。
第三十条 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正常学习完而未能取得相应的证书、资格等,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或奖励,已享受的要全部退回。
第三十一条 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因个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学完的,除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引起外,要退回已由学校承担的各类待遇和奖励费用。
八、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以原规定为依据的各种管理制度,要改为以本办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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