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参加脱产学习的职工,在脱产学习期间,应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及时将学习成绩单、在校表现等材料交人事部门,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参加学习的职工在学习结束并取得各类证书后、参加考试的职工在通过考试并取得各类证书后,要及时将有关材料交人事部门归档。否则,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和奖励。
四、在 职 学 习
第十三条 在职学习指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的各类学习或考试。学校鼓励职工参加在职学习,增长才干,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职工参加在职学习,在学习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参加各类学习的学杂费、参加各类考试的考试费和资料费等一律由个人负担。
2、参加外地院校函授学习的,每学期报销一次在外地面授的往返车船费(按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下同)。面授期间住宿费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超过自负,凭发票报销。
3、在职学习以不占用工作时间为前提。为鼓励学习,职工参加学习的复习考试阶段,各科室视工作情况可按批准权限酌情给假。学习假期计入出勤,不得移做他用,不补休、不累计、不倒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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