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了解中心工作的进展,贯彻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
3、负责做好行政执法和通讯工作。
4、负责各项来文的保管和处理以及文字打印、报刊邮件收发、档案管理、通讯设备,公章管理和使用,办公用品的购买、发放等工作。
5、负责人事、工资、劳保福利、职工教育等工作,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6、负责筹备各种会议,安排会务,做好登记,整理纪要,负责各级来客的接待工作。
7、负责单位车辆管理,同时做好值班、保卫、房屋、水电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十、所费收科(股)职责
1、认真执行和宣传养路费征收政策,了解征费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堵漏措施,总结推广征费经验。
2、负责养路费收入计划的分解,定期检查,分析养路费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
3、负责养路费收入财务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应征不漏”,按时足额上解费款。
4、及时收集、整理养路费原始统计资料,完成各种统计图表。
5、负责养路费票证管理,严格领发和核销制度。
6、负责微机征费系统的运用和管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共它工作及上门、上路、目标承包任务。
五十一、所财务科(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严格办理会计手续,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2、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纪纪律,防止坐支,挪用养路费和其它应上缴资金,保护国家财产,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按照《征稽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按规定对本单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进行全面盘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5、定期检查分析经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6、按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
7、负责组织本所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达标升级”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及上门、上路、目标承包任务。
五十二、所审计科(股)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及时、准确报送各种审计报表。
2、对“两费”的征收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会计决策及各种报表,是否真实、正确、合理、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3、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严重违反征收政策、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并提出调查报告。
5、负责检查落实本所审计结合的整改情况,并写出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上路稽查的组织工作,适时开展夜检,及时上门催收欠款,抓好查漏补征。
7、完成上门、上路,目标承包及领导和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十三、征稽人员工作制度
1、上班不迟到、 不早退、不旷工。严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到位,因迟到、早退影响工作者扣“活工资”1%,旷工一天扣“活工资”50%。
2、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串岗、不聊天、不做私事,杜绝买菜、打毛线、吵架、下棋、开玩笑等不良行为,遵章守纪,完成工作任务。
3、为了保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安静的办公条件,办公时间严禁带小孩。
4、坚持上班着装,做到整洁、端庄、不穿便服上班,不穿拖鞋(微机室除外)工作,违者一天(次)扣“活工资”2%。
5、坚持每周下午业务会议制度,召开民主生活会,工作中疑难问题在会上商量解决并布置下一步工作任务。
6、出门办事、进帐、追款、稽查应向科室及所领导讲明情况,说明去向、时间,否则作早退或旷工处理。
五十四、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征稽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征稽工作人员的优化、廉洁,提高工作效能,促进规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行政管理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征收稽查处除借用人员和临时工以外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征稽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各级领导机构组*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各级主管机关的政策规定办理。
(二)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忠于职守,团结互助,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4、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5、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接受群众监督,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 征稽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5、对各级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国家政策和本制度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录用
第八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应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标准择优录用。
第九条 录用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在政策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所需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报考征稽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符合征稽工作的实际要求。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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