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公开栏要设置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便于阅览的地方。并在财务公开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1.4.8.3、各村、组财务公开表由财务管理中心依照各单位的收支情况,按财务管理中心统一格式填制,并加盖财务管理中心、村委会印章后,由报账员负责上墙公布或分发到各户。
1.4.9、债权债务管理
1.4.9.1、加强对村组债权管理,对于个人和单位的欠款,要限期清收。对一时无法收回的,至少每年在6月30日前催收一次,并有债务人签收的回执。
1.4.9.2、各村、组不得为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1.4.9.3、对现有的债务要妥善化解,逐步偿还,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凡违反规定形成新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
1.4.10、集体资产管理
1.4.10.1、各村、组应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使用、保管制度,分别建立相关台账,实行一件一卡登记管理,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每年度对集体资产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1.4.10.2、集体资产的变卖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变卖价值2000元以上的集体资产,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变卖收入纳入会计核算,并办理集体资产减少手续,冲减所挂资产金额。
1.4.10.3、各村、组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须经村“两委”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财务管理中心监督下,通过相关法定程序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视为无效合同,若因擅自订立无效合同给承包租赁方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自负,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村、组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实行“先交纳承包租赁费,才能管理使用”的原则,对拒不交纳承包租赁费的,要按合同约定向其收取违约金,并及时予以收回,再进行新的发包、出租。
1.4.11、财务审计
由乡纪委、财政所、财务管理中心组成审计工作组对管理范围内的财务状况进行日常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重点有: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农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集体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管理、土地发包承包、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公开情况)。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乡党委、政府和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问题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反馈。
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必须将财务账册及有关财务资料提交审计工作组进行审计;拒不配合的,审计工作组有权封存账册资料,冻结银行存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12、档案管理
财务管理中心要对财务档案认真收集,分年按月整理装订成册,每年业务终结后对各种账本表册、合同等资料进行分类清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1.4.13、违纪处理
1.4.13.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13.1.1、不配合财务管理中心工作的;
1.4.13.1.2、取得收入不及时缴存专户的:
1.4.13.1.3、坐收坐支的。
1.4.13.2、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具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30%的罚款,并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13.2.1、挥霍浪费公款者;
1.4.13.2.2、白条顶库存现金或者入账者;
1.4.13.2.3、公款私存或者设“小金库”的;
1.4.13.2.4、套取现金或者坐收坐支现金的;
1.4.13.2.5、截取、挪用、私分集体资金或者物资的;
1.4.13.2.6、不按规定随意处置公产公物的。
1.4.13.3、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干管权限给予组织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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