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人进行。
第八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九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局纪检组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是情节稍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做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条 对于案件的查办分以下几种形式:
(一)自办:由局纪检组直接办理。
(二)协办:由局纪检组协助有关单位办理。
(三)交办:即转交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办理,督促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查处,并要求上报结果。
(四)转办:即转与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有关单位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第十三条 凡需立案的,应当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汇报,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局纪检组应当通报同级党组组织部门。
第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局纪检组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十五条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当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公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有证据证实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按治理权限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等措施。
第十七条 应依纪、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能够证实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其中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对出证人应提出要求,讲明责任,并由出证人签字或押印。证人对证言材料修改时应亲自改写,在更改处押印。如有重大改动,应由证人写出补充说明材料。收集证据应尽量收集原件,如复制应注明出处,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
第十八条 在案件调查中,调查组有权采用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实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措施,对被调查对象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将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和申辩。对被调查人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条 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违纪人员的自然情况、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等。对不能认定的问题应写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若发现被调查人同时触犯刑律的,应适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调查组可按立案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三条 凡经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个别重大案件,调查过程中,由调查组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同意,案件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
第二十四条 案件移送审理,应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由案件检查部门写出移送审理报告,填写《移送审理登记表》,经局党组同意后,办理移送手续。案件检查部门应对案件材料按照装卷归档的要求进行排序整理。案件材料排列顺序:(1)受理依据材料,(2)核实呈批表,(3)初步核实报告,(4)立案报告及决定意见,(5)调查方案,(6)证实材料,(7)错误事实材料及本人说明,(8)调查报告,(9)移送审理报告、《移送审理登记表》。一卷多卷可按主卷、证据材料卷和文书材料卷分别整理。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和治理人员,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审理,个别需要补证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案件查结后要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剖析案件,分析违纪违法的特点、规律,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发现在体制、机制、制度非凡是治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建议;制定加强主动监督和事前防范,关口前移的对策,形成的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七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有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案件检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案件检查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办案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三十)
襄樊市旅游局纪检监督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治理,确保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落到实处,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督检查对象
市直旅游系统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机关所有领导干部。
第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局机关党员干部,对上级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对中心、省、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履职情况。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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