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是: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本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个人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务活动费用报销制度的情况;
(三)本人是否有借婚丧嫁娶、迁居、工作调动、职务晋升之机大操大办,敛聚财物的情况;
(四)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情况,本人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情况;
(五)本人收受本单位和有关单位各种名目的礼品、奖金、红包的情况;
(六)是否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的情况;
(七)是否管好子女、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是否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办私事或从事经商活动的情况;
(八)有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规定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嫖娼、卖淫、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
(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人实际,进行廉政述职的情况。
第三条 监督检查方法、程序和要求
(一)监督检查工作由局党组及局纪检组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一年两次,于每年7月和12月进行。
(三)对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对局机关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群众座谈等形式,贯彻反腐倡廉工作会议情况,反腐倡廉工作要点的制定情况,以及财务、政务公开等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检查,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局检查组进行考察核实后,据实向单位和本人反馈,限期整改。
(六)对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局党组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七)个人廉政述职报告、会议记录和总结材料,报局纪检组,作为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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