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等不幸事件而产生的基本的生活需求;社会救助可以分为政府的扶困救助和民间的慈善救助两部分,主要保障失去基本生活来源和极度贫困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生活需要;商业人寿保险作为个人自我保障的延伸,发挥着保障个人和家庭经济利益,维护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品质的重要作用。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提出要发挥好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能够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养老和健康保障需求,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保险能够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提高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效率。就人寿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来看,大到国家、社会,小到家庭、个人,人寿保险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持续稳定方面意义重大,每时每刻都在发挥着其强大的社会管理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寿保险应该继续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器”的作用,继续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继续发挥其化解各种风险,补偿经济损失,安定人民群众生活等对社会已有的积极作用。
三、和谐社会建设为人寿保险发展带来巨大动力
党的十六大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对人寿保险业来说是一次环境更好、层次更高、基础更牢、动力更大的战略机遇时期。“政通才能人和”,构建和谐社会人人有责,人寿保险业也责无旁贷。构建和谐社会是建立在一定经济水平之上的,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建立在产业结构较为合理的基础之上,人寿保险应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衡量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指标:一是投保率,即总人口中参加人寿保险的比率,它反映了保险保障的覆盖范围;二是平均保障额度,即参加人寿保险的人平均投保的(身故)风险保额,它反映了保险保障发挥作用的程度。6月26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因此,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寿保险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养老和健康保障需求,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强化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首先要通过人寿保险的营销活动努力扩大人寿保险保障的覆盖范围,通过提高人寿保险的保障覆盖范围,强化百姓自我保障的能力,从而减轻社会救助体系的压力,提高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效率。提高人寿保险的覆盖范围,应该着力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把寿险营销的触角向农村延伸,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刚刚起步,但是社会保障水平大大落后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加之我国农民的经济状况普遍低于城市,自我保障观念和自我保障能力都显得不足,因此,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更需要人寿保险帮助他们提高抗御疾病、意外等风险的能力。第二,要大力推进团体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开展。与个人寿险业务相比,团体保险业务具有营销成本较低、业务扩展效率较高的特点,保险中介业务则是利用其他行业和组织如银行、邮政、医院、社会团体等开展保险业务的一种营销方式,保险中介业务可以充分利用组织单位原有的客户资源和行业优势,提高保险营销的效率,提高保险保障的覆盖范围。
加快人寿保险发展可以发挥社会“稳定器”的功能。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政策,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修补这一缺口,人寿保险只有推出养老保险、商业医疗等一系列保险保障服务,才能满足人们较高层次的保障需求。同时,人寿保险业要充分考虑为我国经济转型时期下岗人员的就业及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和生活保障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生存的保险提供保障服务,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安定人民生活做出贡献。
我国的人寿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但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为大力发展人寿保险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人寿保险应该抓住这一历史机遇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变压力为动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人寿保险必须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承担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作为一个人寿保险从业人员,我深信我国的人寿保险能够也有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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