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职务犯罪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
|
|
务犯罪,而是要从法律处理上增加其犯罪成本。“对于犯罪强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但成了确定,就总令人心悸”。反职务犯罪立法从程序上要解决手段单一、方法不灵活、发现难等问题,要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赋予反职务犯罪机构特殊侦查手段,设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增加技术侦查内容,提高收集信息、发现犯罪、固定证据等能力,要增加职务犯罪分子被查处的机会,从法制上保障反职务犯罪能力的提高,使反职务犯罪机构具有足够的权威,设定诸如香港廉政公署的各种特权。而这恰恰是制约我们反职务犯罪的瓶颈。足够的权威是反职务犯罪首要条件和严格执法的鼎力保障。 关于反职务犯罪机制,笔者同意大多数专家论证的应当建立不受地方控制的俗称一条边的垂直机制。香港icac副廉署专员、执行处处长郭文伟针对内地反贪机制认为,“多头反贪不利反贪,不利在于监控无力,力量分散,如检察院、公安局、监察部、中纪委都参与贪污腐败案调查,撞车弊端显现的结果效率低成本大,我的设想是将四个反贪部门并成一个,其机构归国务院或人大,只对中央负责。独立的权威脱离地方干系的反贪,达到预期效果的几率高。反之,事实证明无数案件,特别是老板(一把手)贪污案,几乎没有被同级纪检部门扳倒。”但因为我国国情,纪检机构不能取消,有专家撰文认为,可考虑将其主要职能“定位于较为宏观的局面,负责反腐败总体战略、思路的提出;负责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负责对一些不正之风等倾向性、普遍性准腐败问题的治理;负责对触犯纪律的轻微腐败问题的调查处理和受到法律追究的腐败分子的纪律处分;负责反腐败大的行动的组织协调,大要案的督办和协调。而对触犯刑法的腐败分子的惩处,由专门的反腐机构司法部门来查处”(吕斌《治本新策:提高腐败成本》)。刑事必须优先,要优化反职务犯罪资源配置提高效益。而且,我国目前的“双规”、“两指”似有党规政纪大于国法之嫌,可考虑在刑事诉讼中将查处职务犯罪的拘留期延长,以与其他刑事案件的拘留时间对等。 此外,针对目前职务犯罪黑数较大而且已严重影响到和谐社会全面构建进程的情况,笔者建议在治本的同时,迅速通过立法机关作出解释,开展一次反职务犯罪专项斗争。阶段性战役对于遏制职务犯罪蔓延,清理纯洁干部队伍,在和谐社会全面构建的头两年中寻回社会正义和重建社会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阶段性反职务犯罪战役以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这“三机关一部门”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为主攻方向。 上一页 [1] [2] [3] [4]
|
|
上一个汇报体会: 在科学发展中构建和谐社会 下一个汇报体会: 党在延安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经验与启示
|
|
|
看了《反职务犯罪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网友还看了:
[心得体会]学习中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 [学习体会]学习中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 浅谈烟草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思考 [心得体会]2010年普宁小学教师全员职务培训心得 浅谈烟草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思考 [心得体会]对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思考 [经验材料]领导干部要谨防五种职务病 [经验材料]解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及预防 [经验材料]医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材料 [工作体会]浅析地税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