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相关的改革配套措施是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关键,必须同步进行。
(一)全面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在全区范围内,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项收费项目集中时间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与中央文件精神相违背的地方各级自行出台的收费、基金和集资项目,都要按照规定程序一律取缔。重点抓好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等收费管理;规范农村用水用电、为农服务等经营性收费,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度;不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按国家规定权限批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在规定的环节、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或搭车收取。今后,各地州市县、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项目。由自治区纪检监察、物价、农业、财政等部门进行整顿规范,并制定有关规定,以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精简机构和压缩人员,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进行,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把工作重点转到落实政策、行政执法、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强化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要切实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
证必要的经费投入。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及精干、规范的要求,合理设置乡镇机构。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减少财政供养人员,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大力压缩开支,建立乡级重大开支项目审核制度,确保正常运转。同时要考虑我区特殊性,妥善处理好在重点边远乡镇实行"4211"工作机制与乡镇机构改革及人员精简的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基层稳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小村并大村,实行村组干部交叉任职。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规模过小的行政村,在征得绝大多数村民同意的前提下,实行合并。要压缩村组干部人数,组干部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减少组干部补贴人数,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压缩村级支出。
(三)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保障义务教育的必要投入。按照生源数量和分布以及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加大布局调整,合并现有农村中小学规模,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实行"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政府办学体制,要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低于改革前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各级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已上收到县,要按标准及时发放,不准发生新的拖欠;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级地方财政予以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加大对贫困县的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当前,一定要充分利用好中央对我区贫困、边境县的农村义务教育政策资金支持这一有利条件,注意衔接好相关政策,统筹安排资金项目,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农村学校办教质量,确保乡村中小学的教育健康发展。
(四)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如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合理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乡镇财政首先要保运转,乡级财力不足的,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缺口留给县上"的要求,地县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可由地县财政统筹安排其必要的开支。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原则留归乡镇,重点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因政策性减收增支形成的乡镇财力和村级经费缺口,要在发展农村经济、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和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通过中央、自治区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适当加大对贫困县以及实行"4211"工作机制乡镇的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同时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
(五)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乡村债务和税费尾欠.在税费改革中,乡村不良债务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各地要在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的前提下,对乡镇及村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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