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过程。本文给出两种评价指标体系模型的设想,一是采用“部门-项目法”构建一般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体系模型,二是采用“沃尔评分法”构建行业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体系模型。
一、采用“部门-项目法”构建一般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模型。
该模型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的主体和客体不同,将评价指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评价指标和重点项目评价指标,前者关注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整体绩效,后者关注部门(单位)对某项重点专项资金或某个单独项目的绩效评价。
二、采用“沃尔评分法”构建行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模型。
“沃尔评分法”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广泛应用,基本原理就是把若干个财务比率用线性关系结合起来,对选中的财务比率给定其在总评价中的比重(比重总和为100),然后确定标准比率,并与实际比率相比较,评出每项指标的得分,最后得出总评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重点是对财政资金分配和支出的全过程审计,因此,可以围绕财政资金的投入、过程、产出和结果四个环节来分析财政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由于该方法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并通过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参与综合评分,因此在构建行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模型方面显得十分精细并且有效。
(一)模型构建步骤。
1.确定评价的目标,设置评价指标。根据不同财政资金的特征和评价要求,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着手,确定采用哪些定量和定性评价指标。
2.科学划分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比例。将财政资金的投入、过程、产出和结果四个环节各类指标归集到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类中,并赋以一定的比重。
3.确定各项比率指标的标准值。沃尔评分法的标准值是指各该指标在企业现时条件下的最优值,但是,当某一指标与最优值差异很大时,会对总评分产生不合逻辑的重大影响。标准值主要采用四类标准:一是计划标准;二是行业标准;三是历史标准;四是经验标准。
4.计算并评分。计算出各类定量指标值和对定性指标进行描述,并参照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经验标准对定量和定性指标的结果进行评分。如以下示例:
5.析评价。对汇总评价的分值通过一定的比较和分析,包括横向比较、纵向比较、历史比较、经验比较等,得出整个财政资金的绩效水平。
(二)实例介绍: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模型。
1.定量指标:
(1)经济性指标。
该指标若小于100%且项目已经结束并达到设计要求时,说明资金尚有结余,符合经济性要求。
该指标反映环保资金存在被违规挤占、挪用的现象,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2)效率性指标。
这些指标值越高,说明环保资金的投入效率越高。
(3)效果性指标。
完成率越高,说明项目建设的效果越好。
该指标值越高,说明资金拨付的越及时,项目的保障程度越高。
其他可以选取的定量指标还有很多,如:空气污染指数、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稳定达标率、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等,都是衡量环保专项资金支出的效果程度。
2.定性指标。包括环保项目是否进行可行性论证;企业环境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对污染企业整改措施的到位程度;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度等。
第四章 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对策建议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开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套建设,否则绩效审计难以实现审计目标,达到预期的目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理想模式应是审计机关完全独立、处于超然的社会地位,审计力量雄厚、做到应审必审并保证审计质量,具备成熟、完善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审计结果
被重视、提出的建议被采纳实施,审计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我国虽然已基本具备适合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开展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环境,但内在和外在的因素还不完备,针对这些情况,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适时完善政府审计体制改革,增强绩效审计的独立性。
保持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颁布的《利马宣言一审计规则指南》指出:“最高审计机关必须独立于被审单位之外并不受外来影响,才能客观地完成其工作任务”。由于世界各国政治体制不同,相应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国家审计体制。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审计体制,审计实践证明,这种审计体制是符合一定时期我国国情的,尤其是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其作用是明显而行之有效的。但该体制也存在不足之处,突出表现为审计部门特别是地方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审计处理难度大等问题。因此,改革现行国家审计体制,使其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审计环境的变化相适应,适时地由行政模式向立法模式转变是必然趋势。这一改革应分两步走:现阶段对现行审计体制进行完善和调整,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向立法型体制转变。
现阶段对行政型审计进行调整的重点:一是提高中央审计机关法律地位。参照部分发达国家的傲法,在现有基础上,提升审计署的地位,在国务院内提升半格,使审计长具有国务院副总理或国务委员的地位。二是改革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市、县审计机关的人事、业务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经费列入省级年度预算,系统管理;省级审计机关接受最高审计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最高审计监督委员会与地方审计机构可以分别专门负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资金的监督,各司其职,强化监督力度。
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是实行立法型审计体制,即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设立最高审计机构,设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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