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既要收集直接证据,也要收集间接证据。二是要有固定证据的意识。在调查取证中,要切实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固定证据的方式要科学、规范、妥当,防止人为的证据变化和流失。对大要案件的询问、扣押等活动,可同步录音、录像、照相,用视听资料固定和保全证据。三是要有运用证据意识。要选择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出示证据,加大刺激力和冲击力,促使被调查人和犯罪嫌疑人做出如实陈述。同时,要注意进行推理分析,深入调查,善于用原有证据,发现新的线索,获取新的证据。四是要有审查证据的意识。对收集到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要进行比较和鉴别,合理地排除矛盾,从而使证据相互印证或形成证据链,为突破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3、要捕捉战机,善于从关键环节上突破案件。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要案和窝案串案,重在抓战机,求速胜,贵在出奇招,用奇兵。否则,不仅会贻误战机,给作案人毁证、串供和外逃以可乘之机,而且也会使案子办成“夹生案”,中途夭折。过去,我们有的单位在对个别案件的调查中,难以深入展开,最终没有办成案子,原因就是没有捕捉住办案时机,没有选准切入点,没有在关键环节上打开缺口。因此,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必须树立“战机”意识,无论在案件线索排查、线索初核和立案调查的全过程,还是在内部询问、外围取证的各个环节中,都要及时准确地把握住调查的时机,做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步步为营,环环相扣。特别是办案工作的组织指挥者,必须对案件的特点和案情的变化要有敏锐的洞察力,牢牢盯住案件调查的关键环节,当断则断,当变则变,不放过每一个出奇制胜的办案时机。只有这样,才能牢牢掌握办案的主动权,打胜每一场查办案件的战斗。
4、要攻坚克难,善于从要害问题上突破案件。当前,查办案件在询问、调查和取证等方面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取证难已成为办案的主要矛盾。要提高办案效率,及时突破案件,必须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勇于在突破实质性的要害问题上下功夫、花气力。因此,要求各级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既要善于抓住关键嫌疑人、关键证人和关键证据,找准主要问题,攻克关键环节,又要善于利用嫌疑人自身思想行为的矛盾、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举报、自供和他证之间的矛盾,在复杂多变的案情中把握主要矛盾,突破要害问题。同时,在调查取证时也要善于抓住主要的实质性问题,切忌在非决定性环节和细枝末梢上纠缠。这样,才能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六、确保办案质量,不断增强办案工作的综合效果
质量是查办案件工作的生命。没有质量,办再多的案件也丝毫没有意义。围绕提高办案工作的综合质量水平,过去我们曾经提出过“五个并重”的指导思想,即:政治思维和法律思维并重,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并重,惩治与保护并重,严明法纪和体现政策并重,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并重。这“五个并重”应当说涵盖了对办案工作质量、依法办案水平和办案综合效果的要求。为此,要继续坚持“五个并重”的指导思想,并切实把它体现在和贯穿于查办案件工作的全过程。
1、要坚持依法办案的要求。依法办案作为查办案件工作内在的本质要求,必须贯穿于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检察机关案件侦查、批捕、起诉的各个环节之中。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法纪意识,坚持用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规范执纪执法行为,指导查办案件工作
,不断提高依法办案的实际水平。关于依法办案,联系我们的实际,下面,我想着重强调两点:首先要严格程序规定,保证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在办案工作中,必须注意克服和防止“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切实以程序运作的规范性保证实体裁决的公正性。一方面,要通过完善信访受理、线索初核、立案调查、案件审理等制度规范,使办案工作程序化、系统化。另一方面,在案件线索初核、案件调查、调查取证和“两规”使用以及案件审理的各项工作环节中,要坚持严格的程序规定,不简化办案程序,防止由于程序不规范造成实体不公正而导致冤案、错案发生。这里,尤其需要提醒各基层单位注意的是,必须把办案程序的合法性突出出来,重点要解决简化办案程序和“查审”不分的问题。这也是当前提高基层办案质量水平的主攻方向。其次要严把审理关口,保证案件定性的准确性。在办案工作中,要坚决纠正当前实际存在的“重案件检查,轻案件审理”和“重反贪侦查,轻起诉审理”的问题,切实把案件的审理和审查工作摆在应有的重要位置,高度重视案件的审理、审查工作。同时,案件审理、审查工作也必须认真贯彻“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严格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正确定性量纪,使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真正发挥好审理、审查工作的“关口”、“窗口”和“出口”的作用。
2、要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执纪执法政策,也是提高依法办案水平、讲求办案质量效果的内在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政策,就是对各类案件要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检察机关都要从提高依法办案水平、讲求办案最佳效果出发,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执纪执法政策。首先要体现依法从严的要求,做到该严则严。要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管是谁,只要违反党纪国法,都要立案查处。特别是对违纪违法数额较多、情节较重、主观恶性大、对社会和企业危害及影响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切实增强查办案件的震慑力。其次要体现依法从宽的要求,做到当宽则宽。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违纪违法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错和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的,要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切实体现办案工作的政治效果。
3、要强化办案的治本作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查办案件始终是手段,不是目的。查办案件的真正目的和全部意义就在于在从严惩治腐败的同时,充分发挥治本功能,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此,首先要把查办案件同深化廉政警示教育结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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