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规范再就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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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爱新 黄新明 朱沿峰
[摘要]再就业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必须依托于完善的法制背景才能顺利进行,加强对再就业工程的企业改革的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加强对再就业工程的法律对策研究,既是当务之急,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一、确立再就业工程的法律目标模式 确立推进再就业工程的法律目标模式,就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把在岗与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统统纳入到法治轨道上来,以达到规范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安定在岗人员,预防下岗失业;改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门路,增加就业机会;增加社会保险,扩大社会保障;同时搞好再就业工程的执法司法工作,加大对再就业工程的法律监督力度,使再就业工程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确立这样一个目标模式,目的在于保障下岗人员的合法权益,达到安定社会扩大就业,实现法治。这个目标模式包括三个方面。 1.安定在岗人员,预防下岗失业,这是推进再就业工程的法律目标模式的前提。国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在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例如,以立法方式确认在岗人员的聘用条件、方式、程序方面的权利义务;确认职工就业后的各方面权益,特别是加强在岗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在岗位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增强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适应能力,预防下岗。 2.改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门路,增加就业机会,这是推进再就业工程中法律目标模式的核心。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再就业工程的探讨仍限于政策研究和实践处理上,对这方面的法律对策研究仍很不足。特别是对再就业工程中如何通过法律处理政府与“关、停、并、转”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与下岗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确立这样一个目标模式,就是要依法明确政府、企业、职工三者在再就业过程中的责、权、利。 3.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这是推进再就业工程法律目标模式的保障。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必须关注那些因不具备重新上岗能力的失业人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问题,关心他们的生活、医疗,子女企业不景气的状况,提高劳动生产率。 2.加强就业安置立法 国家目前虽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用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但其规定都属于政策性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应尽快出台《就业法》,具体规定政府、企业、失业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在就业方面的原则、制度、条件、程序等;国家也应建立健全对因企业拒绝就业而受损害的失业人员以一定的救济制度,包括对无法重新就业人员的安置等等,如推行《下岗职工安置法》;国家目前虽通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对职工就业的教育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对下岗人员的再培训的方面无法律明文规定,应立法解决这一问题。 3.加强社会保障立法 因职工下岗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生活、医疗、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方面的困难,国家必须通过立法维护下岗人员及其家庭的必要权益,政府应以一定的法律法规形式为下岗人员重新择业提供相应的优惠条件,如税收,工商登记、信贷、劳动人事管理、场地设施使用等措施的优惠,国家最好通过《再就业职工保障法》具体规定上述内容。 在再就业问题上,政府和企业必须联起手来,共同承担起安置下岗工人的责任。政府运用一定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去解决企业所无法解决的市场外部问题,如为企业吸纳下岗人员提供优惠政策。这是在立法过程必须首先思考的问题。 三、推进再就业工程的法律配套机制 再就业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必须依托于完善的法制背景才能顺利进行,完善再就业工程的法律配套机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通过法律的手段,促进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和优化结构。我国目前的各种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仅从宏观上规定了企业在资产重组和优化结构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在因此而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操作性差。例如下岗职工可以凭借原有股权在企业合并、分立后继续分取红利或剩余财产等。 其次,加强劳动力市场的法制建设。应尽快出台《劳动力市场法》,运用法律形式确认劳动力市场上人才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起完善的人才流动机制,建立劳动力中介组织,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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