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经济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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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多样化非常符合现代信息经济学和租佃理论的预期( stiglitz,1974,cheung,1969)。这些理论证明,当生产中风险很高,生产者的努力水平很难测度时,分成地租为最有效率,而当风险很小时,固定地租最有效率,而生产者努力水平测度费用低时,雇佣关系最有效率,当风险不太大也不太小时,分成地租和固定地租会在合约中同时出现,而分成地租由于地主与佃农分担风险,所以租金水平会高于地主不承担风险的固定地租。所有这些土地制度都在特定条件下是风险分担和提供激励的两难冲突之间的最优折衷,所以不存在一种制度在所有条件下比所有其它制度坏,也不存在一种制度,在不同条件下比所有其它制度好。 而现代最优所有权结构理论(见 hart,1995)也证明,在一定条件下租地比买地更有效, 而在另一些条件下,自有土地比租地更有效,因此在不同条件下,自耕农制度都优于租佃制度的命题是完全错误的。在自由契约下,自发出现的多样化制度都是在不同条件下对各种复杂两难冲突的最优折衷。 因此整个二十世纪统治中国的意识形态耕者有其田可以说是人们对现代经济学无知而接受的一些政党的机会主义口号。一些政党(例如国民党)用这种口号利用人民对经济学的无知,为一党之私利服务,其后果是破坏了有效率制度形成的机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类口号给国家以超越法律之上侵犯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权力,它为以后导致经济灾难、*动乱的*游戏规则的盛行开了一个恶例。 以美国为例, 1879年美国25.6%的农户为佃农,1945年这个比例上升到34.5%(高于三十年代中国的完全佃户比率),但美国的农业生产力在1879-1945年间大大提高。所以租佃制比率与生产力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负相关(feaerwerker, 1983,pp.85)。 1930年的土地法中有一条款给予佃农无限期续约权,除非地主要收回土地自耕。这种条款并不利于有效率的土地制度的形成。虽然这一条款在三四十年代的国民党治理区域并未严格执行,它却为后来的土改开了侵犯财产权的先例,因而对经济发展有长期负面影响。国民政府在30年代还制定了将租金限制在37%的政策,这一政策只是少数省区(如湖南)于1949年实行。国民政府的限制租金政策在抗日战争时的八路军控制地区也普遍实行。 这些政策也因破坏人们对自由契约制度的信心,而对经济发展有长远负面影响。30年代中国农业生产力以水稻亩产量而言,稍高于明治革新的日本,比30年代的日本低30%,小麦单产相当于当时的美国,但劳动生产率是美国的1/14。这都说明当时的中国农业虽没现代化,但也不是非常落后。(feaerwerker,1983,pp.72-85)。 但是整个民国时代,财产权由于民法、土地法、公司法的通过和实行而逐渐现代化。清末政府可任意侵犯财产的行为成为非法,中国传统的佃农的永佃权概念,及地主卖地后永远可以以原价赎回土地的概念都被现代土地自由买卖概念和司法案例所代替。民国时期的中国农村保持着高生育率和高死亡率,基本自给自足的农村人口占人口的75%,农业产出占产出的65%。卷入较高分工水平的人口,主要是大中城市人口,只占人口的6%(feaerwerker,1983,pp.33,pp.85)。 经济发展的关键并不在于土地改革(其长期效果往往是负面的),而在于交易效率的改进,对财产权和自由契约、自由企业的保护,这方面的改进会促进分工网络的扩大和生产力的进步 (sachs and yang,2001)。 所以我们应将更多注意力放在民国时期商业、交通运输、金融业和法律制度的变化。 五、民国商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 按照perkins(1975,pp. 115-65) 和 feaerwerker (1983, pp.28-33)的记载,民国时期的农村 虽然基本是自给自足的,但专业商人在商业发达的城市和沿海地区比一般落后国家要发达,这被称为商业资本主义或原始资本主义。上海、宁波沿海地区与长江流域其它地区的国内贸易和主要在最终消费品生产中的分工是这些商人的主要生意(rankin, fairbank, feaerwerker, 1986,pp.12-27), perkins(1969, p.72)认为三分之二的商品是在地方定期集市上交易的,他认为商人剥削农民的断言既没有理论根据,也没有可靠的文献记载。 这种商业资本主义不但导致商业分工的加深,不同的专业商人处理贸易的不同环节,专业货栈的出现,专门协调,规制商业活动的行会和商会的出现,而且产生了相当发达的中国自己的金融网。山西票号就是这样一个适应商业发达后所需金融服务的网络,它发行发挥货币功能的票据及信贷。各种钱庄和当铺也在沿海和发达地区形成网络。各种习惯法和私法(类似英国普通法)也发达起来,以调节发达的商业和金融活动中分工和相关交易以提高交易效率(上引rankin等人,pp.12-13)。 长江流域的丝织业中已有相当发达的商人与手工业者之间的计件外包制,类似欧洲工厂制度的前身putting-out制度。与清末不同的是,现代金融和贸易制度在民国时代发展起来。政府于1929-1930年摆脱了固定的关税额必须偿付战争赔款的束缚,完全获得关税自主权,增加了关税率。30年代政府也收回一些租界,但收回租界的经济效果是负面的。1930年进口税从银本位改为金本位,1928年盐税统一于全国财政系统,各种苛销杂税统一成中央政府的税收及地方政府的土地税,1933年统一货币,几乎停止使用银两, 1935年政府用外汇储备为支持建立起现代化纸币制度,银两完全被禁止用作货币。官方的中国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正式发行了纸币,政府开始试行年度预算,税收和财政报告制度都大大改进。现代政府债券制度也于1931-1932年发展起来。债券主要由国家政府银行及上海私人银行购买。 国家政府银行同时发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功能,官商不分,使贪污和国家机会主义行为制度化。大私人银行通过与四大官方银行的人事交叉安排,也使*等坏资本主义的特色出现。但是与1949年以后的制度相比,私人银行业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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