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的公司法律属性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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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承继,对其在设立期间的犯罪行为,也应由成立后的法人承担,可以径行追究设立成功的法人的刑事责任,其法理依据是法定的主体资格转移。二是公司设立失败,设立组织机构被撤销,对其设立期间犯罪行应如何追究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单位犯罪处罚对象具有特殊性,即针对机构,在设立失败法人组织机构雏形被消灭的情况下,无法追究机构的刑事责任,即使追究也没有意义,刑事诉讼法第15第5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设立中的法人撤销也应可与自然人死亡同等对待,即设立中公司的“死亡”,不必再追究机构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柯芳枝.公司法论[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91. [2]蔡阴恩.商事法概要[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0. [3]江平,孔祥俊.论股权[j] .中国法学,1993,(5). [4]范健.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研究[a].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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