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比重并不高,但由于并购较之新建投资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更多,且不少外资并购对象为国内行业骨干企业,因此,近年来不少外资并购案例引起媒体与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我国涉及生活方方面面的39个行业的三资企业中,外资已在绝大多数企业中拥有了控股权,而且随着独资企业在三资企业中比重的逐年提高,外资股权控制率将越来越高,企业受外资的控制越来越强,经济发展受外资的制约也越来越强烈,对我国产业控制力的威胁也越来越大。从总体上说,我国外方注册资本同比直线上升,同时外资股权控制率也是直线上升,并且幅度越来越大,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的股权控制也越来越强烈。外资对产业的控制还表现在品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方面的控制。
我国今后市场开放将不断扩大,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将不断加深,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规模和向海外投资的规模只会进一步增长,而不会下降。因此,中国并不存在利用外资过度的问题。中国国内创造的价值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成为中国国民收入,而是流向国外变成外国国民的财富。大量吸收外资而导致gni少于gdp是我国必然经历的一个发展阶段,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现阶段在利用外资方面存在重“量”轻“质”的问题。因此,在利用外资方面关键是把握质和量的协调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战略调整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反垄断法规及其相关规制是产业有序发展的制度保障,避免公共权力寻租行为的泛滥,有助于塑造政府的良好声誉和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
现行有关并购的立法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在:法律的效力较低;立法内容不完备;现有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缺乏协调性;现有的立法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等等。像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增资扩股、审批制度、上市公司并购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国企职工权益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反垄断认定等敏感问题,都需要尽快制定出台符合中国当前国情的外资并购立法,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上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三、制定和实施有差别的行业并购策略
“十一五”时期要进一步加强对来华外商投资的产业与区域布局引导,制定和实施有差别的行业跨国并购政策:第一,对大部分竞争性的工业行业,应放开对跨国并购的各种限制,包括股权比例、并购方式等。这样,有利于行业提高集中度和竞争力,改善行业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第二,对存在明显规模经济的工业行业,主要是重工业产业(汽车、重化工业等),应有步骤地放开对跨国并购的限制。由于这些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如果外商所占比重过大,将不利于我国的产业安全,并可能造成利润转移,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性加大。因此,在放开跨国并购限制的政策上应考虑我国企业竞争力的增强,使政策放开的程度与自身综合竞争力的增强同步。第三,对服务业的跨国并购,应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
还要正确处理利用外资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把握好开放的进程与力度,加强对外资对我战略性产业进行投资的风险评估,加强日常信息搜集与统计工作,监控可能发生的风险。我国政府已经越来越重视国家经济安全,如,有关外资并购的法规中,已将国家经济安全作为审查并购的一项标准,但尚未准确定义,评估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的程序也还不够明确。总之,要深入研究和正确评估外商投资对经济安全的双重影响,充分发挥其对转型经济的正面作用,防止或及时遏制其负面效应。
上一页 [1] [2]